編制和提供虛假資料頑疾猶存 銀保監系統對保險業開出974張罰單
2021-10-11 09:19:36 來源:北京商報
保險業嚴監管持續,三季度保險業罰單情況有直逼去年整年之勢。10月10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前三季度,銀保監系統(包括銀保監會、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對保險業共開出974張罰單,共罰款2.22億元。其中財險業在罰單數量、金額上遠高于壽險業和保險中介。而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投保人等其他利益成重點監管對象。對此,分析人士指出,監管部門對保險業實施嚴監管可以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罰單和罰款的增長亟待遏制。
罰款破2億財險業罰金占六成
前三季度,36個省市中,除西藏外,各地銀保監局、銀保分局均有罰款“入賬”,其中黑龍江、山東銀保監局分別開出72張罰單,為各地罰單數量最多。廣東開出64張罰單緊隨其后。
其中,三季度財險業在罰單數量、金額上仍占有很大比重。在開出的974張罰單中,財險業開出498張罰單,壽險業開出282張罰單,保險中介開出194張,在罰款金額上,財險業罰款1.35億元,“當仁不讓”占據總罰金的60.73%,壽險罰款6131.24萬元,占比27.58%,保險中介罰款2585.95萬元,占比11.63%。
雖然保險業罰款中,對保險機構的罰款占據大頭,但對高管的罰款也達4000萬元。據統計顯示,三季度保險機構共罰款1.79億元,高管罰款近4336.59萬元。
從頂格處罰來看,各地銀保監局、銀保分局不斷重拳出擊。三季度29家保險機構分別被停止接受新業務,或撤銷相關負責人任職資格。19家保險機構高管被撤職。13家保險機構被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到2年不等。包括圣源祥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內的6家保險中介機構被停止接受新業務;包括天津鼎信機動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在內的3家保險中介機構被吊銷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頂格處罰案件說明監管部門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圍之內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體現了嚴監管的持續。”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主任郭振華也認為,從監管來講,頂格處罰可能是今年監管趨嚴的體現,另外和市場下滑也有關系,車險保費、人身險的新單保費都在萎縮,保險公司難免會有更加激進的保業績行為。
結合三季度罰單情況,李文中認為,從罰單數量與金額上來看,這是嚴監管持續的結果。同時,這也說明我國保險業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對保險業實施嚴監管主要是為了防風險和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當然,也有必要認真審視各項監管政策與規定是否符合保險業的發展實踐。
編制、提供虛假資料頑疾猶存
前三季度因編制、提供虛假資料,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銀保分局開出罰單228張,占所有罰款原因的23.41%,居于被罰原因的榜首。
如光大永明人壽蘇州分公司報送虛假材料等被罰63萬元;河南京裕汽車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編制虛假材料等被罰64萬元,相關責任人被撤職。
資料造假無異于“刀尖上行走”,為何還備受保險機構追捧?李文中認為這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說明保險市場競爭比較激烈,一些保險機構需要通過虛假數據來體現自己的市場競爭力;第二,說明隨著保險業的持續快速發展,保險監管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難以滿足監管的實際需要,導致保險機構有僥幸心理;第三,違法成本相對于違法收益較低,導致保險機構有這方面的沖動;第四,保險公司考核制度設計不合理也是導致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從個人短期利益出發實施此類違規違法行為的重要原因。
“比如對于車險業務而言,監管規定有手續費傭金的比例限制,但在保險產品和服務缺乏創新,難以吸引到客戶,仍想獲取業務或保費來保證公司經營和業績增長時,就會通過多給手續費,多給傭金的形式。也可能是公司考核的原因,為了完成考核,會突擊性地用高手續費、高傭金去獲取業務,這就造成了違規。”郭振華如是表示。
同時,因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也是保險業罰單的重災區。3月29日,銀保監會罰單顯示,永達理保險經紀2018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別組織業務人員及其親屬、客戶參加“高峰會議”“極峰會議”,并出境旅游。部分客戶出境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支付至公司賬戶,其中上半年“高峰會議”活動中,28名客戶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66.7萬元;下半年“極峰會議”活動中,15名客戶的費用由公司業務人員代為支付,涉及金額33.82萬元。最終該公司合計被罰60萬元。
北京商報記者統計發現,前三季度因為這兩種不當“利益”,保險業收到罰單206張,占比21.15%,兩者總計僅次于提供虛假資料,同樣也是不可忽視的“病癥”。
李文中認為,這類現象之所以不斷出現就是因為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往往能夠給保險公司帶來大量業務和利益。無論是從保險公司自身發展還是工作人員的自身利益出發,往往都有這方面的違法違規沖動。雖然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機構看重利益好像無可厚非,但是作為一種對誠信和社會責任天然有著更高要求的行業,過度追求自身利益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是不可取的。
此外,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保險中介機構被罰原因多種多樣。包含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超出核準的經營區域開展業務、分支機構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拒絕配合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工作等。
在李文中看來,這一方面也說明當前保險中介市場的競爭比較激烈,一些保險中介需要通過違法違規手法來“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另一方面也說明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總體素質不高,對一些保險監管政策與法規不了解不知道。因此,持續加強對保險中介的合法教育與培訓是非常必要的。
根治沉疴痼疾亟待多方攜手
對于保險機構及個人不當逐利的行為,李文中認為,要不斷加強對保險公司和保險從業人員有關社會責任、誠信和合規方面的教育,使保險機構在履行社會責任、講究誠信和遵紀守法的基礎上追求自身利益。
對于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郭振華表示,這是車險市場競爭的常見手段,人身險銷售人員在與客戶來往過程中也難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目前,對人身險經營而言,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如何界定成為待解難題。同時郭振華認為,隨著監管趨嚴,公司也會加強管理,類似事件可能也會慢慢減少。
頑疾根治除了推進監管外,制度的更新、機制的摸索也是必不可少的。李文中表示,近年來,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推進已經在加強與改善保險監管,除此之外保險監管機構需要加強對各項報表、報告的日常審查審計,在監管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利用社會力量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完善細化處罰制度,使保險機構違規成本大于違法收益;改革完善保險機構的考核機制,特別要考慮到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這樣也才能更好地防范此類現象發生。
談及遏制保險業罰單和罰款的增長,李文中認為需要從三個方面持續加強工作。他建議,首先保險監管機構需要經常檢視監管政策與規定,及時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進行修訂或者廢止;其次,要加強對保險機構的合規教育,減少違法違規現象;再次,隨著嚴監管導致違法違規成本上升,也會抑制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
在郭振華看來,隨著車險綜合改革的推進到穩定,乃至將來的車險價格費率市場化后,可能罰單會減少。人身險市場從底部走出來呈現上升態勢后,這些亂象也可能會減少。
(北京商報記者陳婷婷實習記者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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