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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迎新規 為什么會在此時出臺新規?

2021-01-06 08:58:06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中國商業銀行績效評價體系迎來重大調整。1月4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對商業銀行的績效評價辦法做出完善和修訂。在新的評價體系中,新增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維度,未來績效評價的指揮棒作用將進一步發揮。

四類指標進行調整

本次新規中,最顯著的就是指標體系的調整。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考核重點和平衡關系。

以本次新增的“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類別來說,具體包括:服務生態文明戰略情況、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完成情況、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控”完成情況四個指標。

在“發展質量”評價維度中,則引入經濟增加值、人均凈利潤、人均上繳利稅等指標,引導銀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提升投入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

“評價導向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等綜合經濟效益。”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調整根據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特性,靈活選用適當的評價方法,既鼓勵行業領先,也鼓勵自我超越;既合理考慮監管目標,又按照市場原則,考慮正常的出資人回報和股東關切。

依據新規,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保持相對穩定,并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客觀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金融管理與時俱進

為什么會在此時出臺新規?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是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中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其他)評價類別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進行修訂,在推動商業銀行提升經營效益、提高資產質量、堅持穩健經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局限性逐漸凸顯,有必要根據新形勢需要進行修改完善。”該負責人表示。

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評價體系,突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創新發展的新理念;另一方面,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階段的需要,在追求規模增長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發展質量與效益。

此外,這也是保障銀行信貸投放能力的需要。“現階段我國金融體系以間接融資為主,信貸融資占比較高,資本耗用較大,現行辦法中償付能力狀況考核三項資本充足率指標,權重過高,降低了資本對信貸的撬動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該負責人說。

在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看來,此次調整是金融管理與時俱進的體現,旨在激勵商業銀行更好服務微觀經濟、實體經濟,同時提高商業銀行資金運營效率,為其穩健運行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發揮指揮棒作用

按照新評價辦法,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結果將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在評價類型中,將根據評價分數對企業綜合績效劃分水平檔次,分為優、良、中、低、差五種類型。

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績效評價結果后,及時反饋商業銀行,抄報負責商業銀行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的組織人事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并以適當方式對社會公開。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本次調整更加突出評價結果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事項掛鉤,“進一步完善‘薪酬與績效匹配、激勵與約束并重’機制,有效發揮指揮棒作用”。

“通過事前激勵和事后約束,績效評價體系將進一步傳導到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管理中,有助于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升發展質量和防控風險等要求落到實處。”何代欣對本報記者表示。

根據文件,新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除商業銀行外,其他類型金融企業如主權財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業,以及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發實施。在新的辦法實施前,繼續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本報記者 李 婕

關鍵詞: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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