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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給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被罰12萬元

2020-05-26 09:36:5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今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涪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中國銀保監會涪陵監管分局對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12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張琳羚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經查,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2019年3月至6月,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645筆,合計支付236412.47元。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張琳羚,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提出陳述申辯,申請減輕、減免處罰:一是公司規模小,未惡意擾亂市場;二是公司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三是積極配合調查;四是及時整改消除不當行為,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五是公司面臨經營虧損,無法承受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涪陵監管分局經復核認為:該公司規模小且未惡意擾亂市場、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公司經營虧損無法承受處罰等均不是法定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構成從輕處罰情形,已予以考慮。

綜上,中國銀保監會涪陵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該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決定對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張琳羚警告并罰款1萬元。

官網顯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渤海財險”) 由天津的國有骨干企業發起設立,2005年10月18日開業,是首家總部設在天津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目前,公司擁有24家省級機構,300余家地市級和縣級機構,銷售服務網絡遍及全國,產品涉及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等保險產品,能夠為客戶提供專業、全面的風險保障。

天眼查顯示,渤海財險股東信息如下:其他法人股(四方)持股79.69%,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3.54%,天津聯津投資有限公司6.77%。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涪陵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涪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

當事人: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涪陵區太極大道258號1-1附1號

主要負責人:張琳羚

當事人:張琳羚

身份證號:51132119820628****

職務: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住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西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涪陵銀保監分局對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涪陵銀保監分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2019年3月至6月,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645筆,合計支付236412.47元。

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張琳羚,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該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提出陳述申辯,申請減輕、減免處罰:一是公司規模小,未惡意擾亂市場;二是公司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三是積極配合調查;四是及時整改消除不當行為,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五是公司面臨經營虧損,無法承受處罰。

分局經復核認為:該公司規模小且未惡意擾亂市場、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精準完成對口扶貧任務、公司經營虧損無法承受處罰等均不是法定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內部處罰,構成從輕處罰情形,已予以考慮。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該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渤海財險涪陵支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張琳羚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若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管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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