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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上了職業病“黑名單” 工傷保險費率將上浮 行業不同,浮動有所不同

2020-04-27 11:28:34 來源:工人日報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恰在不久前,廣州市印發新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提出在上一年度內,被列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在已有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上浮兩個費率檔次。專業人士認為,這將有利于引導企業做好職業衛生防護和職業病防治。

近日,廣州市印發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提出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情況,確定本浮動周期內其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與此前浮動費率辦法有所不同,記者注意到,通知設置了“紅黑榜”,明確在上一年度內被列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在已有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上浮兩個費率檔次。專業人士認為,這將有利于引導企業做好職業衛生防護和職業病防治。

行業不同,浮動有所不同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

對于工傷保險支繳率,廣州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解釋道,是指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社保經辦機構已核定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換句話說,即上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對一家用人單位支出較大,該單位下一年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將上浮。反之,工傷保險費率將降低。

針對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辦法,這位負責人解釋,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其費率分為3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施費率下浮,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0.2%;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其費率分為5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記者梳理發現,人社部曾明確,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其中,一類行業包括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廣播電視、社會保障等;工傷風險較高的七類和八類行業,分別包括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石油加工、煉焦、核燃料加工業以及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等。

事實上,廣州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可追溯至2018年。據當時測算,廣州約有98%的參保單位繳費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減少或維持不變,工傷保險費率較行業基準費率總體下降36.73%,每年可為參保單位減少繳費約3億元。根據當年年初的征求意見稿,經過浮動,部分行業的工傷保險繳費率最低可達0.2%。這不僅降低了用人單位的參保費用,也提高了未參保單位的參保積極性。

設置“紅黑榜”

那么,具體如何浮動呢?

“社保經辦機構將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檔次。”這位負責人透露,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二檔;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支繳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支繳率大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二檔。

按照通知,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還可在以上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下浮兩個費率檔次:持有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被依法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激勵對象。用人單位持有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則在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下浮一個費率檔次。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明確,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被依法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在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上浮兩個費率檔次。

通知明確,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周期為1年。在工傷保險支繳率考核期內,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滿12個月的,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執行行業基準費率。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其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工傷保險支繳率,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

謹防參保但不注重職業衛生防護

通知自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對入了職業病‘黑名單’的企業上浮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有利于引導企業注重職業病衛生防護和職業病防治。”長期關注職業病防治與保障的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鐵流律師告訴記者。

“工傷保險基金在收取和支付時,要考慮到一些員工出現工傷或患職業病,是否與企業控制成本而沒有做好職業防護有關。如果與企業自身有關,還一視同仁繳費的話,對于其他做好了防護保障的企業而言,是不公平的。”從這個角度而言,管鐵流認為,浮動費率有其正向意義。

同時,工傷保險是統籌共濟的社會保障制度。管鐵流指出,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工傷事故導致傷殘、患職業病時,無論其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均不影響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他發現,有用人單位基于此,認為已經參繳了工傷保險,為節約成本,不重視職業衛生和防護,在防護工作上偷工減料,進而導致勞動者患上職業病,“事實上,用人單位是在將違法用工的風險轉移到工傷保險基金上。”

為此,管鐵流建議,針對應當預防職業病危害但沒有防治到位的情況,除了工傷保險待遇之外,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基于侵權過錯的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DF515)

關鍵詞: 廣州 職業病“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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