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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實施費率可調 細化不得上浮“負面清單” 規范保險公司經營銷售行為

2020-04-02 16:15:46 來源:中國網財經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目前僅限于采用自然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保險可實施費率可調機制。同時規定,首次費率調整時間不早于產品上市銷售之日起滿3年,每次費率調整間隔不得短于1年。《通知》也細化了保險公司不得上浮費率的“負面清單”,規范保險公司經營銷售行為。

僅限自然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保險

考慮到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目前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范圍,僅限于采用自然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保險,包括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上的醫療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醫療保險。

《通知》規定,首次費率調整時間不早于產品上市銷售之日起滿3年,每次費率調整間隔不得短于1年。保險公司不得因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費率調整政策。

近年來,健康保險快速發展,醫療保險作為健康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也受到了消費者熱烈歡迎和市場廣泛關注。數據顯示,2019年,醫療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2442億元,同比增長32%,高于行業總保費增速約20個百分點,占健康險總保費的34.6%。

但從期限來看,絕大部分(大約八成)為1年期業務,長期醫療險產品較少,不能有效滿足人民群眾長期健康保障需求。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過去的長期醫療險的最長期限是六年,由于保險公司很難預計和控制長期醫療費用的上漲,所以在很大程度之上抑制了長期醫療險市場的發展。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費率調整機制的引入,將產品定價權和費率調整權交給市場,保險公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醫療費用通脹風險,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的意愿進一步增強。也會進一步豐富健康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為消費者提供保障期限較長、保障責任更加充分的醫療保險產品。

細化保險公司不得上浮費率的“負面清單”

為規范保險公司經營銷售行為,《通知》也要求保險公司開發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制定長期醫療保險費率調整辦法,明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

那么,如果遇到費用通脹的情況,保險公司就會上調費率嗎?對于消費者來說購買產品是不是更貴了?

針對這一問題,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對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是由各公司自己決定的。如果出現了醫療通脹,導致賠付率上升或者惡化,實際的賠付增加,那么保險公司是可能會調費的。但是《通知》也明確規定不能夠進行費率上調的情形。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不得對該產品上浮費率:(一)上一年度該產品賠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業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平均賠付率10個百分點及以上;(二)上一年度該產品發生群訪群訴糾紛;(三)銀保監會要求不得上浮費率的其他情形。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對中國網財經記者進一步表示,消費者覺得費率上調之后的產品不劃算的話,如果終止合同,轉而去買別的產品,對于消費者本身而言不會有太大的損失。

同時,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建議,消費者選購醫療保險產品時,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多份有效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保險單的,可以自主決定理賠申請順序。由于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重復理賠,建議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時重點關注保險條款相關情況,也不建議重復購買此類產品。另外,提示消費者投保長期健康保險產品后,因健康狀況變化導致醫療費用風險增加,或者保險公司停售該產品,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仍然要履行合同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網財經)

關鍵詞: 長期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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