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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平安被國務院點名 捆綁銷售亂象

2019-11-27 10:44:37 來源:第一財經

小微企業要想從銀行貸款,先要購買保險、承擔抵押物評估費,不然就要提高貸款利率?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督察室點名批評建設銀行、平安銀行貸款搭售保險的四起案例,再次揭開了銀行貸款的捆綁銷售亂象。

通報問題主要包括:違規向小微企業借款客戶搭售人身險產品、違規將押品評估費轉嫁給小微企業借款客戶承擔、“一刀切”要求所有小微企業借款客戶為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違規在個人經營貸款過程中搭售高額人身險產品四個方面。

根據通報內容,三起案例涉及的貸款金額分別為1.93億元、6.19億元、41.58億元,購買的保險金額為47.9萬元、201.8萬元、2327.7萬元,費率在0.25%~0.5%。

“捆綁銷售是行業老毛病,2017年監管出臺規定明確禁止,如今還是層出不窮。”銀行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除了捆綁銷售保險,購買理財、先存后貸、承擔抵押物評估及登記費等現象屢禁不止。眼下,一些銀行為了完成任務還以辦理自家ETC設備作為貸款條件。

其實,在銀行各類貸款中,小微、個人經營性貸款風險相對較高。為了防范風險,雙方協商后客戶同意購買保險,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實際中往往變成了銀行強制。而這種現象的背后,是銀行追求中間業務收入、平衡小微貸款總體成本與收益等諸多考量。

業內人士認為,一些擁有關聯銀保銷售渠道的險企,在利用強勢渠道做大規模的同時,副作用也開始顯現。監管公開通報之后,一些金融機構的交叉銷售,將會受到影響。

捆綁銷售亂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督察室11月18日通報,小微企業借款時違規搭售保險的四起案例中,三起集中于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一起案例發生在平安銀行北京分行。

通報顯示,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建行通州分行新發放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137筆、5.92億元。其中,47筆、1.93億元的貸款,由該行客戶經理強制要求借款人購買了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貸無憂”人身險47.91萬元。

同期,建行北京分行新放抵押類小微企業貸款2114筆、累計金額98.11億元,其中160筆、累計6.19億元的貸款,由借款人購買了201.85萬元的“貸無憂”。此外,上述貸款抵押物全部由借款方購買了總金額849.22萬元的財產保險,并承擔了295.58萬元的抵押物評估費。

相比建行北京市分行,平安銀行北京分行搭售的保險金額則要大得多。核查發現,2017年6月中旬至2019年4月底,該行辦理個人抵押經營貸款4721筆,累計發放133.73億元,其中1295筆、41.58億元,由借款人購買了2327.78萬元保險。抽查發現,13位借款人反映該行辦理貸款時,將購買保險與貸款強行掛鉤。如辦理貸款時必須按貸款額度的1%購買保險,否則貸款利率上調。

“這是典型的捆綁銷售。”一位上市銀行中高層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捆綁銷售是行業痼疾,2017年監管出臺“七不準四公開”禁令,禁止銀行借提供融資之機搭售其他產品,但兩年來類似情況仍然屢禁不止。

“捆綁銷售非常普遍,只要不被舉報,該干還是照樣干。”某全國性銀行中層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眼下,一些銀行為了完成任務,貸款時還要求企業必須安裝ETC,如果已經安裝而又想獲得貸款,就必須改裝該行的ETC。

該人士說,銀行捆綁銷售的內容非常廣泛,除了買保險、安裝ETC,還有要求貸款方承擔抵押物登記、評估費用,購買理財,先存后貸等各種條件,如果不滿足要求,即便能獲得貸款,利息等成本也會提高。

包括買保險、買理財,承擔其他成本等捆綁銷售、抬高貸款成本的做法,被監管處罰的例子也屢見不鮮。2017年以來,各地監管都披露了相關處罰案例。

廣西銀保監局網站信息顯示,2019年一季度,兩家國有銀行當地分行,均因轉嫁貸款抵押評估、登記費,被監管罰款20萬元,一家城商行收取簽約代發工資卡年費、轉嫁抵押登記費,被罰沒違法所得共計約9.6萬元。

另外,山東省兩家銀行,因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變相抬升企業融資成本、違規轉嫁成本,被山東銀保監局罰款、警告。

2019年8月,德國商業銀行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貸款以貸收費,被上海銀保監局罰款50萬元。

“捆綁銷售有銀行人員考核、業績的原因,但更多還是銀行轉嫁成本的行為。”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說,一些銀行甚至將捆綁銷售的任務,層層分解到個人。

捆綁銷售爭議

“小微企業的風險相對較大,為了降低因意外造成的還款風險,貸款時要求購買保險,有一定的合理性。”某股份制銀行華南分行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企業、個人經營者是第一還款來源,抵押物是第二還款來源,如果企業、貸款人意外身故,或抵押物遭遇災害,都會影響還款來源。因此,如果協商同意,由貸款人購買一定數量的保險,有其合理性。

根據產品信息,“貸無憂”是指借款人在向銀貸款時,以借款法人所有人、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為被保險人投保人,以意外傷害身故及意外傷害殘疾為保險責任,并將第一受益人權利讓渡給貸款發放機構的新型保險業務,期限不超過一年。而“平安福”保險產品,以重大疾病、身故、意外傷害身故及殘疾等為保險責任,交費頻次為年交,交費年期10至30年。

建設銀行、平安銀行要求借款方購買的保險,類型均與個人經營者、抵押物有關。根據通報,建行北京市分行及其下轄通州分行的三起案件中,兩件為“貸無憂”人身險,一筆為財產險,且抵押物財產險購買金額最大;而平安銀行北京分行涉及的則全部為人身險。

業內人士認為,為易遭受自然災害的抵押物、小微企業經營風險購買保險,特別是在小微企業生命周期較短、抵御風險能力差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確有其必要性。但購買人身險,看不出來有多少必要性。

在各類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的風險最高。監管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前三季度,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為3.56%,同比下降1.3個百分點。而在5月底,這一數據是5.9%。

“銀行捆綁銷售有一個分水嶺,那就是2017年出臺的‘七不準四公開’,明確規定了不準搞借貸搭售。”上述上市銀行人士說,規定落地后,借發放貸款捆綁銷售,不只是合理性存在問題,可能還涉嫌違規。

按照原銀監會2017年3月出臺的“七不準四公開”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收費項目公開、服務質價公開、效用功能公開、優惠政策公開。

更早些時候,在2012年、2015年,原銀監會、國務院辦公廳先后出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該人士認為,如果雙方協商后你情我愿購買,就不叫捆綁銷售。但實際上,在貸款過程中,往往是銀行強迫小微企業、個人經營者購買。如果是防范風險,增信、擔保的手段很多,并非只有買保險一種。而在通常以房產為抵押物的情況下,購買抵押物財產險的必要性不足;而轉嫁評估費本來就是違規。

背后的利益考量

在業內看來,銀行捆綁銷售其他產品,雖然確實存在小微企業、個人經營貸款高風險的原因,但更多是銀行出于利潤、業績,以及員工考核、個人利益方面的考慮。

“如果不是線上審核,對銀行和個人來說,做小微貸款還是不劃算。”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說,對傳統銀行來說,小微企業審核成本高,扣除業務拓展、風險、資金成本后,加之今年小微貸款利率持續下行,如果沒有其他收入,單筆30萬元以下的貸款可能虧損。但為了完成考核,銀行又必須發放一定規模的小微貸款。

監管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1~9月,商業銀行新發放的普惠貸款利率為6.75%,較2018年全年平均水平下降0.64個百分點。其中,五家大型銀行1~9月發放的貸款利率為4.75%,比2018年全年平均水平下降0.68個百分點,加之五家銀行通過發放信用貸款、減費讓利等下降貸款成本0.8個百分點,貸款成本下降1個百分點的目標已經實現。

在此情況下,銀行就會以較高的成本向小微企業放貸,但這又出現了新問題。業內人士稱,2018年下半年以來,監管多次引導銀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如果高成本的貸款占比過高,就會拉高小微企業貸款總體利率,又面臨監管考核的不利局面。在此情況下,購買保險、轉嫁評估成本、搭售的方式,既保證了收益,還平衡了小微貸款的總體利率。

這在國務院11月18日的通報中也有所反映。根據核查組對部分借款人電話回訪及見面訪談,平安銀行13名借款人反映,該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強行要求貸款必須上保險,貸款額度與保費金額掛鉤,保費一般為貸款額度的1%,否則貸款利率上調。

華東某銀行人士亦稱,該行的小微貸款分為兩類,一類是收益相對較低,但“風險較小可以跑量”的,如房屋抵押、票據類,能做盡量做;一類是風險高收益也高,要通過收益覆蓋風險,但為了平衡小微貸款總體成本,這類貸款利息高。

上述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通過捆綁銷售,既平衡了小微貸款總體利率,還美化了財務報表,表面上做大了中間業務收入。此外,一些銀行推行收入結構轉型,對中間業務收入極為重視,設置的目標較高,也催生了捆綁銷售的行為。業務人員為了完成任務,利用強勢地位,要求小微、個人經營者貸款時購買保險、其他產品和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在11月18日的通報中也表示,建設銀行、平安銀行過于重視發展中間業務收入等經營效益類考核指標,對保險銷售設定的激勵機制較高,使得基層業務人員多以短期利益為先,忽視了合規經營、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導致小微企業客戶利益受到損害。

強勢渠道副作用顯現

對于建設銀行、平安銀行被點名批評,業內人士認為,捆綁銷售的存在,更多的是一些金融機構的戰略所致。而一些擁有關聯銀保銷售渠道的險企,在利用強勢渠道做大規模的同時,副作用也開始顯現。

“貸款買保險的邏輯,表面上是企業老板個人出了問題、意外身故等風險出現時,會對企業經營產生影響,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保險可以作為第二還款來源,保證銀行能收回貸款,但這不是全部原因,”上述上市銀行人士說,更為重要的原因是一些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來自子公司或關聯方。

建設銀行、平安銀行就是這種情況,兩家銀行北京分行搭售的保險,就來自自身的子公司和關聯方。公開信息顯示,“貸無憂”由建信人壽發行,“平安福”則是中國平安的主力人身險產品。有信息顯示,自產品上市以來,“平安福”已累計銷售2000萬件。

根據建信人壽2019年7月19日披露的增資信息,公司決定增資60億元,共計增發股份26.24億股,股份總數增至71.2億股。增資完成后,建設銀行將持有其36.31億股,持股數量增加13.38億股,持股保持不變,仍為持股51%的控股股東。

原名太平洋安泰的建信人壽,由建行收購后于2011年7月更名。在被收購之前,保費、利潤規模都比較小,經紀人代理為主要渠道。建行控股、更名之后,其保費收入、利潤規模都快速增長,但對銀保渠道也高度依賴。2018年年報顯示,建信人壽九款排名前五的產品中,八款來自銀保渠道。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日前發布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報告顯示,2018年,在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中,建信人壽以294.5億元的規模保費位列首位。工銀安盛、平安人壽、農銀人壽、光大永明、平安健康等位居前十,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100.4億元,占互聯網人身保險總規模保費的92.2%。

上述報告分析認為,規模保費排名靠前的銀行系保險公司居多,網銷規模占比較高,依托母行龐大的客戶資源及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線上平臺,成就了銀行系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業務的天然優勢。

與建行略有不同,平安銀行雖然不是險企母公司,但作為中國平安的重要業務板塊,占據了中國平安綜合金融的重要一翼,為其零售轉型帶來資源支持的同時,也在反哺中國平安的保險業務。2017年3月,該行高管曾表示,平安銀行的保險銷售水平,與招商銀行,以及匯豐、花旗等外資銀行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保險在其中間收入中占比“不是高了,而是低了”,需要大踏步前進。

根據中國平安披露,截至2019年9月底,包括壽險、財險、健康險等各個專業子公司在內,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超過5500億元。但在2019年半年報、三季報中,公司沒有披露銀保渠道、平安銀行貢獻的具體保費收入情況。

“銀行在貸款時要求客戶買保險,肯定有收入方面的考慮,但建行、平安銀行賣的是子公司、集團的產品,捆綁銷售多少與交叉銷售有關,”上述上市銀行人士說,此次被通報后,兩家銀行將面臨整改、規范,這對其交叉銷售會有一定影響。

關鍵詞: 建行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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