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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規: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

2019-11-15 10:58:14 來源:金融投資報

11月12日,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爐。《辦法》從健康保險定義分類、產品監管、銷售經營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訂,并規范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經營和理賠行為。

最新統計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險保費收入5677億元,同比增長31%,占人身保險市場的22%,健康保險產品結構、服務內涵、保障人群都發生了巨大變化。

新版《辦法》完善健康保險的定義和業務分類,將醫療意外險納入健康保險范疇。同時明確長期醫療保險可以進行費率調整,應對疾病譜變化、醫療技術進步帶來的醫療費用上漲,并支持健康保險產品結構向長期化方向發展。

與此同時,值得關注的是,修訂后的《辦法》首次將健康管理以專章寫入。相關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

對于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凈保險費的20%。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當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辦法》對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提出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不得誘導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等禁止性規定;同時明確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或者基因檢測資料等。

(責任編輯:關婧)

關鍵詞: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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