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兩類商業銀行 應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
2019-03-20 13:31:14 來源:證券日報
為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流動性風險已成為我國銀行業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其復雜性、突發性和系統性不斷上升。制定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辦法》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3號)適用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應按辦法要求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具體包括以下兩類:一是資產規模不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二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但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商業銀行。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經中國銀保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核準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以下簡稱高級法銀行)與非高級法銀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對于高級法銀行,在定量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按照模板披露凈穩定資金比例各項目折算前和折算后的金額;在定性信息方面,《辦法》要求其披露與凈穩定資金比例有關的定性信息,但不對披露的具體內容作硬性規定,而是列舉了銀行根據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可以考慮披露的相關信息,如凈穩定資金比例季內與跨季變化情況等。
對于非高級法銀行,《辦法》采用簡化披露要求,僅對凈穩定資金比例及其分子(可用的穩定資金)、分母(所需的穩定資金)期末時點數值提出強制披露要求,對各明細項目數值及定性信息的披露未提出強制要求。
除此之外,《辦法》在對歷史數據的追溯方面規定,商業銀行首次披露時應披露最近三個季度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辦法》未對歷史數據過度追溯,只要求商業銀行在2019年進行首次披露時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關信息。即商業銀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時,應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三個季末時點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信息。(本報記者 杜雨萌)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