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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債告別審核制 全面落實注冊制

2021-03-19 10:46:43 來源:法治日報

對標新證券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會于日前發布修訂后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面落實注冊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責任。

發行公司債告別審核制

股票市場全面推行注冊制之時,作為證券另一大品種的公司債,落實注冊制已刻不容緩。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統計,截至2021年2月26日,包括國債、地方債、金融債、公司企業債等在內的債券數總共為2萬多只,總托管市值為13.54萬億元。其中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為5256只,托管市值為4.54萬億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為3444只,托管市值為4.72萬億元。而截至當日上交所股票掛牌數1872只,成交金額4266.92億元。

據了解,《辦法》與舊規相比,新增十九條,修訂四十三條,刪除(含合并)十二條,形成現在的八章八十條。分別為總則、發行與交易的一般規定、公開發行及交易、非公司發行及轉讓、發行與承銷管理、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

《辦法》與舊規相比,實行注冊制是重大改革,即在發行債券時不需審核。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董新義說,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依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注冊申請文件,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報,后者收到注冊申請文件后進行審核,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最后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交易所將審核意見等材料報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而對于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不需要經過注冊程序,但需要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但依《辦法》規定,只能向專業投資者發行,并且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

公開發行公司債,只能在深滬兩證券交易所及新三板交易;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除可以申請在兩交易所及新三板轉讓外,還可以申請到證券公司柜臺轉讓。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阮萬錦說,《辦法》新增有關證券公司柜臺規定,刪除了原在區域股權交易市場非公開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的管理辦法,由證監會另行規定的條款,這是因為新證券法將這一管理辦法的立法授權對象由證監會提高到了國務院層級。

實行更嚴格信息披露制度

在注冊制條件下,對于發行人信息披露有更嚴格的要求。

董新義認為,《辦法》除在總則中增加規定了信息披露的簡明和易懂原則外,在分則部分更是全面強化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增加了“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認購或交易、轉讓其發行的公司債券時,應當加以披露”。以防止內幕交易等證券欺詐行為的發生,增加市場公開和透明度。

其次是新增第49條,強化了對債券發行時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引用的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評級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等法律文件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監管,要求中介機構必須是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同時這些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證監會制定的監管規則、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證券交易場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并對募集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

阮萬錦說,《辦法》在強化中介機構責任時,按新證券法的規定,將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由行政許可調整為備案管理。

董新義認為,根據《辦法》,如果是上市交易的發行人,除了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進行披露外,與舊規相比,增加了還應當按照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披露中期報告及審計報告;除了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外,還增加了要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履行。

同時,《辦法》新增了對債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的簽署義務和監事的監督義務。明確規定,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發行人的監事會要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債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發行人的董監高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董監高無法保證真實、準確、完整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監高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細化受托管理人相關規定

《辦法》修訂的一大原因是新證券法施行。證券領域律師康家晰說,《辦法》取消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要求、完善受托管理人的相關規定、增加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需經債券持有人決議的規定,取消承銷團強制承銷、界定重大事件、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渠道以及在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等方面進行了相應修訂。

尤其是在受托管理人方面,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認為,《辦法》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受托管理人,這一要求與新證券法表述一字不差;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要求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明確聘請受托管理人。

據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強力解釋,受托管理人的職責在于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業協會曾于2015年發布《債券委托管理人職業行為準則》,《辦法》據此作了進一步完善。

《辦法》明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對于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職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范、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

受托管理人應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新增“‘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源于新證券法的規定”,阮萬錦說,除此之外,《辦法》對于受托管理人按規定或約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情形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本報記者 周芬棉

關鍵詞: 審核制 注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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