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離職員工因違反競業限制條款 被判賠償1940萬
2018-08-07 14:53:15 來源:環球網
【環球網科技 記者 林迪】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騰訊前員工徐振華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被判賠償騰訊公司1940萬,創同類案件最高賠償紀錄。
據記者了解,當事人徐振華于2009年4月加入騰訊游戲,負責網游開發運營,曾研發出著名網絡游戲《軒轅傳奇》,并獲得了騰訊的股票期權,同時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
他在2014年1月他私下成立公司沐瞳科技,2014年5月,徐振華從騰訊離職后又成立了兩家公司,前后研發出多款與騰訊研發的游戲相似的游戲產品,尤其是《Mobile Legends》,騰訊認為其與《王者榮耀》高度相似,涉嫌抄襲。
騰訊隨即將徐振華告上法庭,索賠2300多萬元。一審判決徐振華確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向騰訊支付違約金372萬余元,但雙方均不服。二審判決,徐振華按照雙方協議約定,返還其基于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向騰訊方面支付人民幣19403333元。
據報道稱,互聯網行業職位變動頻繁。另援引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稱,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案件呈多發趨勢,高賠償額成為常態。近日,司法機關還發布調研報告提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一旦被認定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必須承擔相關責任,即使未造成原用人單位的損失,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據《第一財經》報道稱,今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這份調研報告明確指出,部分競業限制糾紛還可與知識產權糾紛、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侵害公司利益糾紛等案件相關聯。出于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企業往往會以“組合拳”的形式,同時或者先后再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反不正當競爭訴訟、侵害公司利益訴訟等。
該白皮書還提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即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單位的客戶流失、構成強有力的競爭、造成實質影響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上述訴訟案件,據記者了解,除了要賠償巨額競業限制補償外,騰訊認為,沐瞳科技開發的《Mobile Legends》侵犯了《王者榮耀》的著作權,已經提起了訴訟,要求這款游戲停止運營,沐瞳科技賠償相關侵權損失。
據悉,相關案件將于近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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