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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看熱訊:監管通報:部分機構非法集資,私募買“殼”賣“殼”屢禁不止,有的突破200人上限!

2022-07-20 06:46:50 來源:中國基金報 作者:江右

7月19日,深圳證監局最新一期私募基金監管通報,直接點出多個問題,包括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私募買“殼”、賣“殼”屢禁不止等情況。


【資料圖】

深圳證監局提出監管要求。任何機構未經登記,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私下買“殼”賣“殼”;私募基金完成備案前,除以現金管理為目的開展投資外,不得運作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根據規定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嚴格遵守關于投資者人數、合格投資者標準等要求。還要及時清理“空殼”企業。

深圳證監局通報三大典型問題

深圳證監局官網,7月19日發布深圳私募基金監管情況通報(2022年第4期)。

通報稱,近期深圳證監局通過風險排查、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轄區部分機構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未經登記,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明確規定,部分已登記私募機構使用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備案的有限合伙募集資金,甚至實施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損害私募基金行業形象。

通報發現三大典型問題,包括一些投資類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開募集資金,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部門私募買“殼”、賣“殼”屢禁不止;還有私募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實現循環募資、突破200人上限。情況如下:

一是未經登記開展私募業務。部分機構未經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義對外募集資金,開展私募業務。一些投資類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開募集資金,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個別違法機構和人員設立與知名金融機構相似名稱,或者冒用已登記公司開展宣傳,欺騙誤導投資者,使用POS機刷卡方式收取投資款,導致投資者維權難、資金追查難,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及私募基金行業秩序。

二是買“殼”、賣“殼”屢禁不止。部分已登記私募機構明知他人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從事場外配資、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仍違規出售、出借公司給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機構在管理人資格被注銷后,買“殼”借“殼”繼續募集資金,誆騙投資者。一些違法中介機構從事招募掛靠人員、私募機構買賣殼、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業務,嚴重違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影響私募行業社會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后,未到中基協履行備案手續即開始投資。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設立的有限合伙開展募資,規避監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非合格投資者歸集到有限合伙企業,再投向已備案私募基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實現循環募資、突破200人上限、備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提出三大監管要求

深圳證監局表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提高合規意識,并提出三大監管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登記備案義務。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任何機構未經登記,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樣。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中基協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轉讓的,應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并在中基協變更登記信息,不得私下買“殼”賣“殼”。

私募基金完成備案前,除以現金管理為目的開展投資外,不得運作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二是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嚴格遵守關于投資者人數、合格投資者標準等要求,堅持把合適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對于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三是及時清理“空殼”企業。根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詳細梳理已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情況,對于無實質經營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時予以清理。

關鍵詞: 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 合格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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