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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出臺新規 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

2018-09-29 13:56:25 來源:證券日報

9月28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為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切實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理,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三十八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維持適當門檻,支持機構“走出去”。整合兩類機構“走出去”的條件,要求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

二是規范業務范圍,完善組織架構。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營業務,規范組織架構,限制返程投資,并給予現有機構三十六個月過渡期以達到相關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參與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強化對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項管理;健全覆蓋境外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四是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完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報送要求,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又訊?日前,證監會就《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備案制下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事中事后監管,經充分調研,證監會修訂了《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擬以《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重新發布。

高莉表示,此次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完善規則適用范圍,增加對境外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處的監管要求;二是明晰和簡化備案要求和程序,寓監管于服務之中;三是進一步規范代表處業務行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代表處合規運作;四是明確法律責任,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歡迎有關各方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后按程序發布實施。

關鍵詞: 機構 基金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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