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快遞企業過度依賴快遞柜讓消費體驗大打折扣
2021-09-11 14:26:24 來源:湖洲日報
在網購普及的今天,“取快遞”早已成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隨著快遞整體業務量的上漲,部分快遞企業為了求多求快,在配送時無法保證送貨上門,反而過度依賴快遞柜,讓消費體驗大打折扣。日前,家住南太湖新區康山街道的陳女士致電黨報熱線,講述了自己與快遞員發生糾紛的經過。
不久前,陳女士網購了一個豆漿機,快遞信息顯示次日到達,可直到第二天21時,她還是沒有收到快遞員電話和取件短信。隨后,她查看電商平臺發現,豆漿機早在當日上午10時14分被簽收。對此,她立即打電話詢問快遞員,才得知豆漿機被放至小區快遞柜內。“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把快遞放進快遞柜,還不發短信通知,這要是我沒注意,超過免費寄存時長了怎么辦,快遞員這種做法合理嗎?”陳女士問道。
針對陳女士反映的問題,記者咨詢了浙江廣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秦丹芬。據秦丹芬介紹,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也就是說,“當面簽收”是快遞服務的法定要求,也是快遞企業的法定義務。
同時,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明確指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由此可見,除非寄件人指定收貨方式為智能快遞柜或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不應該“自作主張”,直接將用戶快遞投遞至智能快遞柜之中。
律師認為,像陳女士遇到的問題,快遞員擅自將快遞投放至快遞柜的行為,違反了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陳女士有權要求快遞員“送貨上門”,將快遞送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如快遞員未經同意將快遞投放至快遞柜、驛站等,陳女士可向快遞公司或者郵政管理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記者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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