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鴨絨成灰鴨絨?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獲賠60元
2021-05-24 17:00:3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在網購中,廣大消費者會遇到形形色色的“奇葩”格式條款。近日,消費者張女士在網購羽絨服的時候就遇到了這么一件事,說好的白鴨絨成了灰鴨絨,商家還振振有詞,用“以實際收到實物產品為準”這一條款來規避自己的責任。經過上海市浦東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調解,最終張女士獲賠60元。
記者了解到,日前,張女士通過當當網花費360元購買羽絨服,購買前咨詢過客服,對方明確告知她里面填充物是白鴨絨,但是收到衣服后,她發現填充物為灰鴨絨,與客服聯系,對方表示頁面有標注“以實際收到商品為準”,張女士無奈,只能投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消保委。
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聯系商家,商家負責人表示頁面有注明衣物填充物以收到實物為準,并再三強調灰鴨絨和白鴨絨保暖效果無差別。消保委工作人員看到商品頁面對于該羽絨服的顏色、面料及填充物做了詳細介紹,對于什么顏色搭配什么填充物有明確說明,但是張女士收到的羽絨服和商家頁面注明不符;而且“衣物填充物以收到實物為準”這句話出現在衣物洗滌及養護注意事項一欄,并不在商品介紹一欄,故有誤導消費及規避責任的嫌疑。
浦東新區消保委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問題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同時,《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據此,浦東新區消保委與商家多次溝通,商家提出在不換貨的情況下補償張女士60元,張女士表示接受。
浦東新區消保委提醒商家,以在頁面做標注的方式來規避責任,這種投機取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經營之道在于誠,贏利之道在于信”,誠實守信才是企業搏擊市場賴以生存的前提。(劉浩)
關鍵詞: 白鴨絨 灰鴨絨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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