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動物案例刺激公眾敏感神經 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
2021-03-30 09:25:54 來源:法治日報
一只懷孕的母貓,被山西太原一男子用開水澆燙,導致全身燒傷面積達70%,血管清晰可見,最終因傷勢過重死亡,四只幼崽胎死腹中;
山東理工大學大四學生范某某采取剝皮、掏腸、挖眼、火燒、電擊等各種殘忍手段虐殺流浪貓,并全程錄制視頻,通過網絡平臺傳播并販賣……
一樁樁令人觸目驚心的虐殺動物案例在不斷刺激著公眾敏感神經的同時,也讓一些法律界人士意識到,必須要通過立法來制止虐待動物的行為。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有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呼吁針對虐待動物進行立法,從法律層面對虐待動物行為進行有效制約與引導。
已具備立法基礎
今年是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第四次提交制定反虐待動物法的建議,2017年、2018年和2020年,他都提交了相關建議,呼吁制定反虐待動物法。
一段虐貓者發布的視頻曾給朱列玉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視頻中施虐者對著鏡頭宣稱虐待動物不犯法,警察不會抓他。
“正是由于我國缺乏處罰虐待動物的法律法規,導致虐待動物行為難以受到必要的懲處,才使得這種行為屢屢發生,動物保護難以徹底落實。”朱列玉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虐待動物行為不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嚴重者還與犯罪行為相交織,如果得不到有效懲處,將在社會上傳播不良之風,埋下暴力犯罪的隱患。
在朱列玉看來,不論從國內國情,還是國際趨勢來說,當前反虐待動物都已具備立法基礎。
朱列玉介紹說,2009年,我國法學專家組成研究小組,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雖然建議稿后續并未能在立法層面得到落實,但仍是我國在反虐待動物立法上的一大突破;2010年,國家林業局發布的《國家林業局關于對野生動物觀賞展演單位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和監督檢查的通知》中也提出要整治虐待性表演;2019年8月30日,農業農村部發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074號建議的答復》,回應了全國人大代表夏吾卓瑪“關于動物權益,制定禁止虐待動物法的建議”,在回應中稱,對社會公眾普遍反對的殘忍虐殺動物等行為,由于缺乏相關立法規定而難以實施有效打擊,確有必要完善立法。
“這表明反虐待動物立法不僅是社會輿論的熱點問題,而且具備立法必要性與現實緊迫性,已經引起了國家機關與法學界的高度重視,勢在必行。”朱列玉說,從1822年世界上第一個反對虐待動物法案在英國出臺以來,如今世界上已經有包括法國、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100多個國家出臺了有關動物權益保護的法律,從順應世界立法潮流、提升國家形象的角度考慮,我國應盡快制定反虐待動物法。
“立法規范虐待動物行為,可以填補當前法律的真空狀態,為該類行為的處理提供法律準繩,從法律角度對此類行為進行公平合法的懲處,也可減少虐待動物行為人與動物保護人士之間暴力沖突事件的發生。”朱列玉說。
關于如何立法,朱列玉認為,首先要明確虐待動物的定義,是指故意以殘酷的手段、方式給動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傷害,或者以殘酷的手段、方式殺害動物。其次,要明確反虐待動物法并非只是單純保護常見的貓狗等寵物,野生動物、寵物動物、實驗動物等也都應列入法律保護中。比如,當前一些動物園和動物表演單位利用饑餓等手段對待動物,以求達到表演效果,這些都應視為虐待行為予以禁止。此外,立法應明確各級政府對反虐待動物的責任,并建立獎懲機制來推進落實。
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
“據調查,有70%的暴力犯罪實施者在小時候都有過虐待動物的經歷,所以要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虐待動物不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更是犯罪,必須要用法律來遏制和處罰。”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趙皖平多年來同樣專注于動物保護立法的推進工作。
趙皖平曾梳理過,我國涉及動物保護的規范在刑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各省市養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涉及,但這些零散的規范之間存在配合不協調、保護范圍過窄、法律之間缺乏銜接等問題,而且并沒有對虐待動物加以嚴格的界定和防范,懲處力度不夠。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以拯救珍稀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為宗旨對野生動物進行保護,但顯然難以據此對當前出現的虐待動物案例進行規制。
通過梳理去年發生的一些虐待動物案件,趙皖平發現,以營利為目的的虐殺案件比重在顯著上升,這種營利方式主要包括偷盜轉售、拍攝虐殺視頻傳播等,有些施虐者甚至以愛貓群等名義掩人耳目,在群內發布虐殺貓狗的圖片和視頻,為成員提供“定制服務”。
“這表明虐待動物已經形成了黑色的利益鏈,必須盡快加大打擊力度。”趙皖平建議,在反虐待動物法未出臺前,應首先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大執法范圍,將虐待動物及公開傳播、售賣虐待動物視頻等相關行為明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此外,對于嚴重虐待和虐殺動物的行為,要列入刑法并加重處罰。
朱列玉也曾提出過將虐待動物罪寫入刑法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于2018年6月作出第1967號建議答復稱,我國刑法對于虐待動物的行為未作專門規定,但對于實踐中虐待動物涉及的盜竊、毒殺、非法運輸等行為,構成侵犯財產、危害公共衛生等方面犯罪的,可以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按照刑法關于盜竊、故意毀壞財物、投毒、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等相關犯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遏制源頭綜合治理
根據法律規定,虐待有主動物行為相當于破壞他人財產,要負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縱觀多起虐待動物的案例不難發現,被虐待的多是一些流浪的貓狗,但大量流浪動物形成的根源恰恰是來自于家養寵物。
在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佳音英語學校校長陳佐東看來,動物保護需要綜合治理,既要對虐待動物的行為進行事后懲處,也需要從源頭預防,遏制流浪動物的產生。
陳佐東認為,目前我國對伴侶動物的管理尚存在不到位之處,應考慮制定一部綜合性的伴侶動物保護法,來彌補動物法制度體系的空白,基本解決圍繞以貓犬為主的伴侶動物所產生的社會治理問題。
在管理上,首先要明確貓犬所有人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文明飼養,不可遺棄,在全國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養貓許可證因地而異,授權地方政府裁量,鼓勵植入電子芯片。
在保護內容上,要禁止所有人虐待貓狗,禁止食用。對于虐待和遺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設置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責任形式;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犬貓養殖、偷盜、毒殺、誘捕、販運、屠宰、銷售以及消費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維護善良風俗。同時采用參照適用的立法技術,規定虐待或遺棄其他類動物的行為參照本法執行。
另外,還要從源頭上控制流浪動物的產生,建立救助體系。源頭控制包括嚴格規范貓、犬繁殖經營,嚴禁私自繁殖和買賣,嚴懲遺棄行為。對于已經產生的流浪動物,政府與民間合作共治,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和志愿者參與保護和管理,鼓勵和補助民間救助事業和行為,要求村委會、居委會、街道和高校等社區或組織履行配合救助和管理流浪動物的義務。
本報記者 趙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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