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出臺辦法為未成年人撐起反家暴“保護傘” 細化防治舉措加強可操作性
2020-12-27 11:57:54 來源:法治日報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后,地方立法也迫切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辦法》共37條,從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救濟、行為矯治、司法救濟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該辦法的實施,標志著陜西省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了歷史性一步,對推進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促進家庭和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首接責任做好受理跟進轉介
“省婦聯系統信訪統計數據顯示,家庭暴力一直是婦女群眾上訪投訴的主要內容,數量也一直占據婚姻家庭類投訴的首位。”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為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能夠順利運行,《實施辦法》在人員、經費、責任、技能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內容和措施,人、財、責、智一個都不能少。
《實施辦法》進一步界定和細化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單位以及個人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政府主導、多部門合作、社會力量參與的基本原則。
《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確了政府在工作和經費方面的保障。
為做好家庭暴力投訴受理工作,《實施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制定處置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實施辦法》特別強調首接責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諉;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反家庭暴力工作對專業化、科學化程度要求較高,《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一條都明確要求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反家庭暴力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預防、處置家庭暴力的能力。此外,《實施辦法》規定,行政機關、有關單位和司法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加害人心理干預及行為矯正等救助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實施辦法》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信息共享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在確保信息安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反家庭暴力信息資源共享。
為未成年人撐起反家暴“保護傘”
“未成年人在家庭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特殊保護,《實施辦法》中專門針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作了進一步細化。”田文平說。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員之間實施家庭暴力,雖然沒有對未成年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但是心靈上的創傷不可避免。目睹家庭暴力很可能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構成傷害,這種傷害甚至可能影響孩子的一生。基于此種考慮,《實施辦法》明確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幫助和保護。
幼兒園和學校是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場所。《實施辦法》規定幼兒園、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培養反家庭暴力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學校和幼兒園等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此外,《實施辦法》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如因未按照規定報案而造成嚴重后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對臨時庇護場所的有關規定中,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員、生活設施、安全防護設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為受害人提供心理輔導和醫療護理服務,并根據其性別、年齡實行分類救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安排專人陪護和照顧。
多種形式固定證據突破舉證難
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許多當事人主張曾遭受過家庭暴力,但認定率較低,在受害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也同樣因家庭暴力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有很強的隱蔽性,經常面臨舉證難的困境。
對于如何破解家暴舉證難,《實施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幫助當事人能夠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家庭暴力證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及時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詢問加害人、受害人、目擊證人,并使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制作詢問筆錄;協助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就醫,對有傷情的受害人依法進行傷情鑒定。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據實出具診斷、醫療證明。“這些都為受害人固定并取得證據提供了便利和幫助”田文平說。
另外,《實施辦法》還特別作出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專人或者接受過專門培訓的審判人員審理。”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進行監督”的規定,這也進一步規范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
田文平呼吁,發生家庭暴力后要擯棄“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能選擇沉默,而應該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投訴或者報警。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社區、婦聯、調解委員會、工作單位等出具的求助記錄、調查筆錄等都可作為證據使用。
細化防治舉措加強可操作性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一些地方的經驗表明,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作為法律明確提出的兩項重要的反家庭暴力措施,其實施效果對保護受害人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田文平告訴記者,對于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實施辦法》特別注重可操作性。
在告誡書方面,《實施辦法》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情形、告誡書的具體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及有關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針對實踐中部分加害人拒絕簽收告誡書的情形,《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加害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告誡書的效力。
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方面,《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這一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再次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在于保護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傷害,更有防止潛在的嚴重家庭暴力發生的作用。發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發生家庭暴力的危險的,當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本報記者 鄭劍峰
關鍵詞: 反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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