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上市公司向7名董監高定增 深交所已發關注函 戰投資格的界定引爭議
2020-03-19 11:12:13 來源:券商中國
深交所一封關注函,把董監高的戰投之爭擺到了臺面上。
3月18日,深交所給上市公司宏達高科發出了關注函,要求針對7位董監高參與定增認購事宜,說明其是否符合戰略投資者界定、是否具備認繳能力、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利益操作。
自2月定增新規正式落地,各家上市公司紛紛活躍起來,緊鑼密鼓布局定增,以期分取政策松綁的一杯羹。更有不少董監高以戰略投資者名義參與自家公司定增,關于戰略投資者資格界定的討論也熱火朝天起來。
此前,英博爾公告稱,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為36個月,其中前18個月為鎖定期,后18個月為解鎖期,直接挑戰2014年版員工持股計劃鎖3年的規定。隨后,深交所發出關注函,要求核實說明是否符合《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第六條“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個月”的規定。
7名董監高化身戰投
3月5日,宏達高科公布了定增預案,擬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發行不超過2658萬股A股股票,計劃募集資金不超過2.02億元(含本數),扣除發行費用后將全部投資于“高檔經編面料技術改造提升項目”。
本次發行共涉及8名特定發行對象,均以現金參與認購。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名發行對象全部為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其中,沈國甫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毛志林為副董事長,許建舟為董事兼總經理,顧偉鋒為董事兼副總經理,王鳳娟為董事兼財務總監,孫云浩為副總經理,張建福為監事會主席,周美玲為職工代表監事。
“通過引入優質內部人才作為戰略投資者,建立公司發展的長效機制。”宏達高科對此表示,此次向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非公開發行股份,將進一步有利于實現公司利益與管理團隊利益的統一,調動管理團隊的積極性,吸引和留住優秀管理人才,保證公司管理團隊的穩定,增強公司抗風險能力,推動公司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而實控人沈國甫則是基于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決定參與此次認購。按照目前認購的股份數量測算,本次發行完成后,沈國甫對公司的持股比例將增加至30.68%,有利于進一步增強上市公司控制權的穩定性,為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夯實基礎。
根據預案,宏達高科此次定增的發行價為7.60元/股,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價的80%,也即發行對象可以8折認購。與此同時,除實控人沈國甫因定增完成后持股比例超過30%,而被限售36個月外,其余7名董監高發行對象的鎖定期僅為18個月。
深交所發關注函
盡管在定增預案中,宏達高科把董監高的戰略投資者身份安排得“妥當”,但交易所顯然沒有那么容易讓其通關。3月18日,深交所給宏達高科發出了關注函,對發行對象的戰投資格、認繳能力和關聯利益等問題進行質疑。
首先,深交所要求宏達高科說明,除實際控制人沈國甫外,其他7名發行對象的情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對于定價基準日、限售期的要求,并加以分析論證。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若全部發行對象全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選擇定價基準日,認購股份的限售期也僅為18個月: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從持股比例來看,在前述7名發行對象中,除了剛剛走馬上任的財務總監王鳳娟未持股,職工監事周美玲象征性持有100股外,其余5名董監高持有的股份也均未超過5%。而根據定增預案,宏達高科顯然把這7名發行對象列入了戰略投資者范圍。
其次,深交所還指出本次發行對象均為個人,要求宏達高科補充說明認購主體的資金來源,是否具備認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資金實力。
按照目前的發行安排,實際控制人沈國甫將認購1.79億元,認購比例高達88.41%;其余7名發行對象將分別認購76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其中監事會主席張建福認購最多為889.2萬元,財務總監王鳳娟、職工代表周美玲也分別認購了471.2萬元和440.8萬元。
此外,深交所還要求宏達高科自查認購主體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協議和利益安排。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不得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且不得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戰投資格的界定引爭議
事實上,除宏達高科外,此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以“戰略投資者”的名義,把公司的董監高列入了定增發行對象的名單,以期享受再融資松綁的政策紅利。
而再融資新規之所以受到市場的熱烈追捧,也是因為明確戰略投資者享有三大優勢:定價基準日靈活選擇、認購折扣降低至8折、限售期縮短至18個月。
在此情況下,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過把定價基準日定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靈活安排董事會時間,提前鎖定低價發行;另一方面,更低的發行折扣和更短的限售期,也為投資者的后續減持變現提供了更多安全邊際。
然而,對于如何認定發行對象(尤其董監高、員工持股計劃等)是否屬于戰略投資者,市場各方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有分析人士指出,自然人在戰略投資者的認定方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因為絕大部分自然人過往或未來都很難與上市公司產生業務關聯,也很難充分舉證如何在業務經營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從而容易被認為是單純的資金提供者。
而深交所此次給宏達高科下發的關注函無疑也印證了這一點。深交所要求宏達高科“從相關股權控制關系、戰略協議簽署情況、持有公司股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情況以及戰略投資者定義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并要求說明認購主體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協議和利益安排。
關鍵詞: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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