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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強化信披要求 多數上市公司主動對標作答 資金均為自有資金

2020-03-17 09:25:55 來源:證券日報

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的新證券法實施已逾半個月,記者注意到,大多數上市公司對標新證券法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相應改變。

新證券法明確,要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證券日報》記者根據同花順iFinD統計得知,按照首次公告日計算,3月1日至3月15日,A股市場共發起24例上市公司增持案。其中,除6例增持目的為員工持股計劃外,其余18例的增持原因,均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高管基于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和價值的認可。

另據華揚聯眾、長沙銀行、紅墻股份、嶺南控股等上市公司公告顯示,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資金均為自有資金。

華輝創富投資總經理袁華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證券法的核心是從法律層面,改變過往對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不夠、威懾力不強、對投資者權益保護不足的缺陷。“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這一要求,一方面提升了上市公司增持行為的規范性和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監管層對增持操作的監管。隨著新證券法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的擴大,以及對上市公司信披質量提出的更高要求,結合目前的強監管趨勢,預計將由此推動上市公司把更多精力放在企業經營上,進而促進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有效提升。

事實上,新證券法的生效與實施,也意味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迎來諸多變化。即新證券法除了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外,還提出要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以及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愿披露行為等。

“新證券法的實施,是我國資本市場市場化、法治化改革的重大進步。”淳石資本執行董事楊如意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稱,所謂的市場化,其實還可以將其理解為“買者自負”,而非依靠監管機構事先審核。在從重視監管機構事先審核到落實買者自負的過程中,信息披露無疑擔當了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全面推行注冊制的背景下,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內容、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說是必須要經過的一個步驟。

關鍵詞: 新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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