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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口罩舌戰7小時?寧波公運股東陷拖延會議羅生門 兩度新增臨時提案

2020-03-16 08:43:34 來源:證券日報

近日,新三板掛牌的寧波公運因股東在狹小空間內未戴口罩激烈爭論,導致股東大會召開“泡湯”的消息引起多方關注。

3月10日,寧波公運披露股東大會未能召開的原因稱,會議原定于3月6日15時召開,但在會議召開前,小股東與大股東東錢永旭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發生激烈爭論,造成現場混亂。期間多名股東情緒失控,在狹小空間內未戴口罩進行激烈爭論。直至當晚22時35分,股東大會仍無法召開。

隨后,寧波公運以疫情防控為由中止了本次股東大會,具體召開時間另行通知。

根據公告披露內容,中小股東雙方進行了長達7個多小時的唇槍舌劍。而寧波公運一出席上述會議的高管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在整個7個小時內,無論是股東大會應當召開期間還是會場外,均未發生任何爭吵。”

一再延期

兩度新增臨時提案

事實上,這并不是本次股東大會第一次延期。

1月6日,寧波公運公告通知了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相關事項,會議原定于1月21日召開,會議審議事項包括《關于預計公司2020年度日常性關聯交易的議案》、《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和《關于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

隨后,1月10日,持股3.12%的股東方軍提請在上述股東大會中增加臨時提案,提出新增2名董事和1名監事候選人,打破了本次會議的進程。

公司章程規定寧波公運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新增臨時提案后,公司董事會董事候選人在原定賴興祥等共5位的基礎上,增加至7位,意味著公司董事會董事的選舉將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1月16日,寧波公運公告上述股東大會延期至3月6日15時召開,原因為擬審議事項發生重大變化。2月24日,寧波公運董事會再一次收到臨時提案。合計持股28.09%的東錢永旭及其一致行動人提請以公司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20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總額為3.267億元(含稅)。

值得注意的是,會議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網絡投票起止時間為2020年3月5日15時至2020年3月6日15時。也就是說,網絡投票結果在現場會議召開時已經產生。

??持續舌戰超7小時

????確有其事還是“無中生有”

截至2020年3月11日,寧波市新冠肺炎現有確診人數已經歸零。寧波公運作為寧波市交通運輸龍頭企業,在為全社會復工復產做好交通先行保障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大考”當前,寧波公運的股東大會何以一再延遲?個中緣由不禁令人浮想聯翩。

寧波公運一高管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長達7個小時的激烈爭論”等信息與事實嚴重不符。

上述高管向記者還原現場情況稱,會議時間15時后,股東大會遲遲未開始。公司董事長賴興祥、董事會秘書邱國強等公司領導和工作人員在會場幾次進出,商議事情。15時30分左右,邱國強向股東代表陳述:網絡投票結果已產生,預計原董事會成員中的賴董事長沒選上,而方軍提議的兩名董事、一名監事按照投票結果預計是選上了。

天眼查資料顯示,賴興祥1957年生,是寧波公運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份至今任寧波公運第四屆董事會副董事長、董事長、第五屆董事會董事長、第六屆董事會董事長。

對于“會場內未發生任何爭吵”的表述,上述高管稱,當時兩位在場的律師亦可見證。該高管進一步補充道,會場外也未發生爭吵,而是溝通。18時后,部分股東代表和董事至五樓董事長辦公室,詢問為何不繼續召開股東大會,董事長直接表態自己沒有當選,這次股東大會不予召開也不能召開。

而本次股東大會究竟是因爭論延遲,還是被故意拖延?3月13日《證券日報》記者致電寧波公運就相關情況進行求證,董秘邱國強以沒時間為由未作答復。

??涉嫌虛假陳述

????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

北京煒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邵鑫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公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公告載明的股東大會召開現場的情況與實際事實情況不相符合,則公眾公司和直接責任人將可能涉嫌構成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9年12月20日開始施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32條已將保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責任主體明確到掛牌公司董事長、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等。2020年1月3日開始施行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也有相關規定。

此外,《辦法》第25條明確指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時,可能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向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等責任主體未按《辦法》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處罰。值得一提的是,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證券法第197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證券法第21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詞: 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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