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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戀分手 38萬“愛情轉賬”還能歸還嗎?

2019-05-07 10:18:59 來源:錢江晚報

跨國戀分手 38萬“愛情轉賬”能要回來嗎

杭州西湖區法院判定:幾筆特殊款項如13145.20元的不用還,其他的認定是借款要歸還

男孩趙某在美國讀大學,女孩家住廣東,是一個自由職業者。兩年前,兩人開始了跨國戀。為了表達不能常伴左右的愛意,男孩陸陸續續轉賬給女孩幾十萬元。最近,他想要回來,還因此啟動了一起官司。

男方戶籍所在地是杭州西湖區。此類借款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來管轄,還款接受貨幣一方為男方,所以他的住所地被認為是合同履行地。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男孩向西湖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的案件核心是此類男女朋友間的轉賬到底算什么性質?是民間借貸嗎?意為“一生一世我愛你”的13145.20元也要還嗎?

一年跨國戀

他向她轉了38萬

男方趙某說,兩人是2017年3月網上相識開始戀愛的,2018年4月戀愛關系結束。

2017年,男孩趙某剛剛20歲,通過網聊他認識了孫某,孫某比他大4歲,在廣東開美容院。

異地戀是充滿挑戰的,相戀一年多,男孩回國的時候,兩人見過幾次。網絡上也曾經親親熱熱地表達過諸如一生一世的愿望。但是,戀情或者說是熱情并沒有持續太久。

因為起訴的案由是民間借貸,關于感情的分分合合法官就沒有再多問。在這一年多的戀愛期間,男孩趙某多次向女孩孫某轉賬,金額共計38萬余元。

2018年10月23日,趙某向西湖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孫某償還本金和利息。在庭審中,趙某說,這些并非都是“愛情轉賬”,2017年孫某因創業開店缺少資金,多次向他提出借款要求。而自己則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陸續向她出借38萬余元,不過都沒約定借期。

2018年7月,也就是分手3個月后,趙某向孫某提出要求歸還借款,孫某答應還,但一直沒行動。

38萬中有四筆為特殊金額

一筆13145.21三筆13145.20

孫某說確實有這筆錢,但是“這是戀愛期間他送我的呀”。從法律上來說,這屬于原告基于示愛對被告作出的贈與行為,并非原告訴稱的民間借貸。

西湖法院查明:根據支付寶電子回單、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錄音通話及當事人陳述佐證,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趙某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向被告孫某交付38萬余元。其中,有四筆轉賬為特殊金額,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計39435.6元。

2018年7月19日,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催討,被告承諾歸還。

這38萬元款項是什么性質

“一生一世我愛你”要不要還

法庭總結爭議焦點為:原告向被告交付的38萬余元款項的性質。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一生一世我愛你”高度一致,且此時雙方亦為戀愛關系,原告對上述款項系借款負有更高的舉證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主張,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該部分合計52580.81元款項的訴請,西湖區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剩余33萬余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本案中,原告已就款項交付的事實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亦對收到案涉款項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在原告催討時承諾歸還,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款項系原被告雙方其他經濟往來,故西湖區法院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

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西湖區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借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故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有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

 

編輯: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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