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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發新規:共享單車押金應當日退還

2019-03-20 10:09:50 來源:中國經濟網

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明確提出,新業態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于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采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于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

自行車分時租賃押金不得超過成本的10%

交通運輸部表示,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通過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整合供需信息,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其中,《辦法》中明確規定,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要求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租賃自行車預付資金不得超過100元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辦法》稱,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并且,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

對于用戶預付資金的管理,《辦法》提出,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留存相應數額的資金。存管銀行應當根據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規定為運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的轉出,當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運營企業進行預警,等于或低于40%時,除退還用戶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支出。

運營企業即將終止業務前不得再收取用戶資金

《辦法》還規定,運營企業在暫停、終止業務前,應當制定完善的資金清算處置方案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并依照相關規定提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告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運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戶資金。運營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運營企業暫停、終止業務情況告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

關鍵詞: 交通部 共享單車 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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