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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將迎大修 低齡“犯罪”應寬容但不縱容

2019-03-12 09:19:50 來源:北京青年報

《未成年人保護法》今年將迎大修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詠強調

保護好未成年人就是保護祖國未來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今年將會迎來大修,有望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自1991年該法頒布施行后,已經經過兩次修改,此次大修條文將增加一倍。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詠長期關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職時曾長期分管少年法庭工作。他表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祖國未來和民族振興。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在接受北京青年報專訪時,沈德詠建議要加強專門學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設,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完善收容教養、專門教育等替代刑罰的保安處分措施。

背景轉換

 

現行法律不能適應當前需求

北青報: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何必要性?

沈德詠: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祖國未來和民族振興,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大事,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去年我們做了兩項相關工作:一是承辦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制定”雙周協商座談會,重點對社會廣為關注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提出意見建議;二是搭建“創新社會治理”對口協商平臺,召開“依法打擊‘校鬧’,加強學校師生權益保護”對口協商座談會,為平安校園建設供需各方創造了面對面交流、溝通的機會,并就有關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此次適應形勢發展,再次啟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十分及時、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方針政策,有利于回應社會關切,有利于更好滿足實踐需求。

北青報:此次將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次大修,時代背景與之前兩次相比有何變化?

沈德詠:《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于1991年制定實施并在2006年和2012年歷經兩次修訂。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當時立法所依據的社會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法律適用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近些年來,連續發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傷受害惡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護法》本身及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突出問題。可以說,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成為社會各界共同的呼聲。

熱點分析

“一放了之”縱容了校園暴力

北青報:不少人呼吁將校園暴力、校園欺凌問題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您怎么看?

沈德詠:校園暴力是由來已久的老問題,成因復雜,近年來因媒體報道增多,日漸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校園欺凌則是校園暴力的一種典型代表。應當說,目前對校園暴力的預防和處置機制還不夠健全。

我國《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對未成年人適用政府收容教養和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的內容。但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在勞教制度廢止之后收容教養也已很少適用。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規定的工讀教育措施并非強制性的,監護人基于各種顧慮,往往不會主動申請將孩子送進工讀學校。最后的處理結果往往是“一放了之”,這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種暴力行為。

北青報:如果要將校園暴力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方向?

沈德詠:針對校園暴力,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加以下相關內容。

一是要建立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引入“強制親職教育”,對家庭監護予以監督支持,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實行司法介入,對失職家長問責。二是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使中小學生從小養成相信法律、遇事找法、自覺用法的行為習慣,同時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發現問題及時進行心理疏導,將罪錯行為阻止在萌芽狀態。三是盡早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統一、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配置以獨立、明確的權利和職責,建立起以行政保護為主導,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相互銜接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機制,努力解決校園暴力等一系列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問題。

處理原則

低齡“犯罪”應寬容但不縱容

北青報:此次修訂的消息公布之后,很多人都關心這樣一個問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怎么處理?

沈德詠: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對這部分的規定不夠明確,且有些條文明顯滯后,不能滿足司法需求。未成年人身心特殊,只是簡單地予以刑法懲罰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

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不良行為,應當根據年齡、罪錯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等不同情況實行分級干預,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設立監護人管教、訓誡令、專門學校、收容教養、社區矯正、刑事處罰等分級干預與矯治措施,充分體現“寬容但不縱容”的原則。

北青報:對于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您還有哪些建議?

沈德詠:一是建議將兒童利益最大化和國家親權責任的基本理念上升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原則,讓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網絡保護、社會保護既分工明確,又無縫對接,讓《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執法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據。

二是建議在監護、教育、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環境等方面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增進兒童福利,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發展成果更多惠及未成年人。

三是建議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根據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實行分級干預,構建區別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調查評估機制和“不良行為”教育矯治機制。

四是加強專門學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設。考慮到當前我國有相當部分有嚴重不良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事實上處于脫管狀態,對于這些未成年人,既不能一律入刑,也不能放任自流。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間,關鍵是要完善收容教養、專門教育等替代刑罰的保安處分措施。建好一所專門學校勝過建立十所監獄。

文/本報記者 董鑫

編輯: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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