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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子回單位后被換崗降薪 勞動部門幫維權

2019-03-05 09:31:55 來源:東方網

據《勞動報》報道,不少女性因為懷孕、生育這些原因不得不面對就業過程中的種種煩擾。記者從嘉定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了解到,其近期處理了一起相關案件,當事人李女士懷孕生子后回到單位,不僅原有的崗位沒有了,原有的工資待遇也降低了,其無奈向政府部門發出了求助。

生完孩子回歸崗位被換

日前,嘉定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了來自李女士的投訴,反映某實業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資。接到投訴后,嘉定大隊立即派員前去處理。經了解,李女士在該公司從事財務工作,原工資為每月7500元。2018年8月,李女士因懷孕生子,向公司請了產假。產假期滿后,李女士回到單位,發現原工作崗位已被公司招聘新員工頂替。公司要求李女士到車間從事一些輔助工作,同時,將她的工資降低為每月4000元。為此,李女士要求單位恢復其工作崗位,并按照原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經調查了解,該公司與李女士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崗位是財務,工資為每月7500元。公司方面表示,由于生產需要,在李女士請產假后,公司已安排員工頂替其工作,無法再為其提供原工作崗位,因此,只能安排其到車間從事輔助工作。由于車間輔助人員工資標準就是4000元,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公司只愿意為其提供每月4000元的工資。

“調崗”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這樣的“調崗”行為是否可行呢?對此,嘉定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監察三科科長羅春初明確表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據羅春初介紹,公司方面在李女士產假后未與其協商,就自行調整了李女士的工作崗位,并降低了工資水平,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為保護女職工的合法工資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該實業有限公司在李女士生育后,擅自降低其工資待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同時,由于降低工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因此,李女士有權要求該公司補發工資差額。

監察大隊幫助成功維權

羅春初告訴記者,諸如李女士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作為經營主體,很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都是因事設崗,一個蘿卜一個坑。”他直言,工產假期間,企業原有工作崗位必須要有人填補,因此,在女職工生育回歸工作后,原有的工作崗位可能就不存在了,原有的工資水平可能就無法保證了,由此造成了生育后女性回歸工作崗位的重重困難。

那么,中小企業在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正確處理呢?據介紹,如因情勢變更,企業需要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實業有限公司在李女士產假后,如確實無法再提供原有工作崗位,應當與李女士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并以書面形式予以固定,方可變更工作崗位。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作為政府職能機構,同時,又是職工維權部門,理應在用工方和受雇者之間搭建良好的協商平臺。最終,經監察員法律宣傳后,企業認識到了其行為違法,同意按照原工資水平補發克扣的工資,并在與李女士協商后,重新確定了新工作崗位。

編輯:張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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