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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_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環球快播

2022-12-02 09:04:11 來源:互聯網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2020-11-24 22:00:00

最近有讀者朋友問我“袁律師,農用地上建造的養殖場沒有相關手續的話就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嗎?”但是在我看來,沒有取得相關證件就在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的話是不能簡單的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至于為什么,請大家接著往下看。

一、養殖場被認定違建之前要先核對是否符合信賴利益原則

信賴利益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并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值得注意的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高于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受到一定程度弱化。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最基本的基本含義就是政府實施行政行為也必須誠實信用。


(資料圖片)

在實踐中,我所接到的大部分廠房被認定為違建的案子都是因當地行政機關因開展招商引資而引起的,一般來說招商引資指的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開發區)吸收投資(主要是非本地投資者)的活動。招商引資一度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級政府報告和工作計劃中出現。也可以理解為地方政府(開發區)以說服投資者受讓土地或租賃廠房為主要表現形式的,針對一個地區的投資環境的銷售行為。各地的招商引資正從吸收外資為主到同時吸收內外資,從吸收第二產業投資為主到同時吸收第三和第一產業。在實踐中大可理解為,行政機關允許在未辦理任何用地證件及手續的時候即可搭建養殖場,后續手續可以一邊經營養殖場一邊辦理。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二、養殖場被認定違建時應如何處理?

結合上述提到的信賴利益原則,如果當事人在養殖場建成時或者在經營養殖場時與當地行政機關產生了信賴利益原則,那么這種養殖場是不能被隨意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當事人與當地行政機關之間產生的信賴利益原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除了當事人應當自行查詢是否符合信賴里原則時,行政機關也應當對養殖場的建成情形進行合法性審查,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往往不會做到這些步驟,只要養殖場沒有證件,就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

這里還需要當事人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認定違法建筑后,會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執行,也就是“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所以,咱們當事人一旦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避免咱們的損失進一步增大。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這里就結束了,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相關疑問的話,可以將問題私信給我或者將問題評論在文章下方評論區中,我會一一為大家進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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