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不應被交易 可限制交易股票加上標記防止誤操作
2021-07-20 08:39:11 來源:北京商報
盛屯礦業大股東誤操作致使限售股票被賣出,雖然被予以監管警示,違規方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限售股被賣出時有發生,僅在發生后再處罰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應該作出規定,限售股就不應該被交易,即限售股在未解禁之前,就應該凍結股東的交易權利,可以質押融資,但不能在二級市場買賣,這樣也就規避了各種誤操作的可能。
不久前,藥明康德股東也曾偷偷減持了股份,被發現后說是因為他們的工作人員不清楚還需要公告,需要等待15天。這一解釋不管投資者是否相信,本欄認為,該有的處罰還是要罰,畢竟給投資者帶來了實際的損失,不清楚規則不代表可以免罰。
現在盛屯礦業大股東說自己誤操作,把本不能賣出的股票給賣了,被上海證券交易所予以監管警示。在本欄看來,對于那些誤操作的大股東們而言,一份監管警示處罰應該不足為懼,要不然不會頻繁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果罰得很重,相關股東自然會收斂。在本欄看來,這些誤操作,還是應該防患于未然,而不應該總是事后譴責。
事實上,防止誤操作可以使用技術手段,直接在交易所主機加一個設置,限制交易的股票只要加上一個標記,在委托賣出的時候直接報錯,就能從根本上防止誤操作。
但是本欄也在思考,誤操作這事是不是真的誤操作很難界定,因為基本上每一個誤操作都指向大股東減持股份獲得現金,而能夠掌握大股東持股賬戶的人員,或是實際控制人本人,或是他的親信,只要稍加查驗,就能發現自己的賬戶對或者不對,誤操作這種事情完全可以避免。
此外,既然誤操作已經發生,是否警告并不重要,對于投資者的補償才是最應該落實的。因為大股東賣出了本不應該賣出的持股,導致股價出現下跌,同時也損害到了投資者的持股信心,進而又影響到了股價,所以本欄認為,大股東凡是因為誤操作賣出持股的,應該在操作后的一個交易日內雙倍買入賣出的股份,并鎖定到解禁的時間,如果賣出股票然后買回股票獲得了投資收益,這部分收益應該歸全體股東共有,這樣也能促進上市公司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學習、避免誤操作的發生。
現在的新A股市場,管理層特別重視上市公司的誠信建設,如果大股東想減持股份,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據管理層的規定合規減持,如果非要自己想辦法賣出本不能賣出的持股或者超量賣出持股,就要承擔應有的處罰和賠償。如果不作出重罰,那么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發生誤操作,投資者的利益也難以保證,這是對A股市場健康發展極為不利的。
所以本欄建議,最佳方案是由交易所主機限制不能賣出的股票報單,次優方案為由管理層強力處罰違規者,以儆效尤。
(北京商報評論員 周科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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