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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案引關注 個人破產制度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嗎?

2021-11-11 08:48:30 來源:北京商報

近日,全國首個“破產人”在深圳產生,深圳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進入為期三年的免責考察期,若通過,則可免去剩余債務。

首案中的債務人是一位單親媽媽,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遭遇所經營的培訓機構倒閉的情況。因為相對特殊的身份標簽,又遭遇了較為普遍的經營變故,增加了全社會對這起發生在深圳的個人破產案的關注。

有趣的是,比起個人破產案本身,引發更大關注的是由此引發的話題,“個人破產制度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嗎?”

個人破產是建立在一系列復雜而精確的條件下,對債務的再次丈量和處置,絕非對債務人簡單意義的債務豁免、責任剝離。將個人破產簡單理解為“不用還了”“債都免了”“老賴的保險箱”,恰是對制度本身最大的誤讀。

長期以來,企業可以破產,而個人不可以。無論是重整、清算、和解中的任何一種形式,探路個人破產制度的用意,一方面在于能幫助陷入財務困境的自然人,讓所謂誠實而不幸的人有路可走。通過法律,給予債務人相對公平合理的善后通道,公平處理債權債務關系進而獲得“新生”。

另一方面,也在于面對時下的中國,個人破產已經無法再避而不談了。回看近十年的金融數據,不難發現中國居民家庭儲蓄下降,貸款和負債相應增長,杠桿率攀升。仿佛“全民都在欠錢”,尤其是個人消費信貸在各種借貸工具的普及下水漲船高,隨之而來的是違約現象變多,老賴層出不窮,破產制度在如今的高負債時代將成為剛需。

需要并不代表一定被理解。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古訓延續至今,是帶有原始契約精神的債務共識。這個道理被法律所捍衛,被道德所認同。

個人破產若要擺脫沒必要的擔心和“情有可原”的誤讀,獲得全社會更大的理解,既需要時間上的準備和累積,也需要心理上的鋪墊和釋惑,更需要建構在實打實的配套政策保障。

首當其沖的是制度門檻。個人破產實際上是對善意的、講誠信但陷入無力償還狀態的債務人的保護,逃債者、賴賬者不能通過這個渠道來免責。

門檻之外,最關鍵的是,對債權人本身財務狀況的審核和鑒別。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看,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個相當龐雜的制度系統,需要構建子系統和細化規則。

個人破產制度,要依賴于個人征信體系逐步完善,需要打通不動產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端口,實現對債權人相對完整的信息數據復盤,而這些不僅需要制度設計,還需要機構創建、技術路徑。(作者:陶鳳)

關鍵詞: 個人破產案 個人破產制度 老賴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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