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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熱”同時仍需冷思考 文物保護法面臨著更大挑戰

2021-03-30 09:19:26 來源:法治日報

沉睡千年,曾經“一醒驚天下”的三星堆,再驚天下!

絕美的黃金面具殘片、巨青銅面具、青銅神樹……數量豐富的國之重器逐漸顯露,新發現的6座三星堆文化“祭祀坑”現已出土重要文物500余件,古蜀文明再一次驚艷世人。三星堆遺址的新一輪考古發掘重大成果,不僅是中國考古史,也是世界考古史的重要發現。

保護和研究歷史文物,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的工作。目前,文物保護法修訂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法治日報》記者日從有關部門獲悉,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已于今年初報送國務院。

值得一提的是,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頒布實施以來,曾先后于1991年、2007年、2013年、2015年和2017年歷經5次修正,并于2002年進行了一次全面修訂。此次修法會帶來哪些重要變化?將聚焦哪些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難點?此次文物保護法的修訂工作值得期待。

文物“熱”同時仍需冷思考

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三星堆“上新”燃爆網絡并非偶然。年來,《國家寶藏》《如果國寶會說話》等綜藝節目的熱播成功掀起了一股“歷史文物熱”,引發社會公眾尤其是年輕群體對傳承優秀中華傳統文化的極大熱情。與此同時,以故宮博物院、河南博物館等為代表的一些文物機構也在不斷擴大館藏文物開放范圍,開發特色文創產品,加大宣傳力度。另外,借助VR、5G等現代高科技手段,觀眾成為其中的“參與者”,能更加直觀地了解和走歷史。

如今,考古不再是枯燥的事情,文物不再是冷冰冰的物品。這些珍貴的歷史文物不但生動訴說過去,更能深刻影響未來。

但是,當前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仍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需從法律層面加以明確的問題。其中,如何處理文物保護和利用之間的關系就是由來已久的難題。

一方面,保護是文物工作最基礎最重要的內容,是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的前提和依據。另一方面,如果僅注重保護,甚至為了保護而保護,顯然無法適應新時代的新要求。

“要讓古老的文物為今日的現實服務。”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規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認為,文物不應該被藏起來、蓋起來、鎖起來,而是要“活”起來,要讓民眾通過了解文物來加深對古代社會傳統文化的認識并從中汲取前進奮斗的力量,進而提升整個中華文明的自豪感。

王天星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絕大多數文物保護機構對于文物的合理利用和開發仍采取較為消極的態度,文物保護機構單位質、文物合理利用的收益分配制度以及責任追究機制等在客觀上均不利于文物的合理利用。

有關文物的認定標準及程序問題也是目前較為突出的現實難題。“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及文物認定導則對于文物的認定標準和程序還存在很大不足。”王天星說,文物保護法僅規定文物應當具有歷史、科學、藝術、教育等價值,但是這一標準較為模糊,即使《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又作了一些細化,也依然比較粗放。與此同時,文物認定人員的專業水準、人員組成以及文物認定的步驟等在文物保護法中也均缺乏規定。由此在實踐中引發過不少的糾紛,一些當事人因質疑文物認定的人員組成、水準、認定程序等提起訴訟,最終往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敗訴。

此外,我國文化遺產類型多樣,包括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筑、傳統古村落等。但目前,不同的文化遺產分屬不同的管理部門。“如果在同一建筑物中存在多種類型的文化遺產,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勢必會產生部門之間的協調難題。”王天星說。

緊扣新問題新情況作出修改

文物保護法是我國文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早在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就表決通過了文物保護法。

改革開放之初就率先出臺專門的文物保護法,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文化室原主任朱兵稱,一方面是出于對“文革”期間大量珍貴文物被毀后的痛定思痛,另一方面則是對于即將到來的經濟建設高潮,文物保護將面臨城市改造等帶來的極大沖擊和嚴峻考驗。因此出臺一部專門的文物保護法就顯得尤為及時、重要和緊迫。

“盡管當時這部法律只有33條,而且內容和結構上也存在很大的不足,比如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明顯欠缺,但在當時特殊的歷史時期,仍然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自施行以來,文物保護法在文物搶救、保護、合理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朱兵說。

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文物保護法在很多方面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由此也迎來頒布實施后的第一次全面修訂。2001年10月,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此后一年時間里,該草案歷經了四次審議,直至2002年10月獲得表決通過,這在當時并不多見。

“此次修改可謂是一次全面、深入的修改,由原先的33條變為80條,條文數量增加了一倍半以上。”朱兵全程參與了此次修法。在他看來,這次修改的最大亮點,就在于緊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之下,如何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如何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關系這一主題,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修改,內容更加完善,也更具操作,尤其是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明確寫進法條,彌補了1982年文物保護法的一大缺陷。同時,還特別規范和加強了文物保護的經費來源保障,加強和充實了法律責任的規定。

回顧文物保護法從1982年立法到2002年的修訂,在朱兵看來,基本上都是圍繞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沖突來開展的,“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講,是相對被動的立法”。

應由相對被動變積極主動

步入新時代,文物保護法又迎來了修法契機,也面臨著新的更大挑戰。

“當前,包括文物工作在內的文化建設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一環,在這一時代背景下,重修文物保護法就要緊扣時代主題和歷史使命,積極主動,全面健全完善文物保護法相關制度,增強法律的針對、實效和強制,為新時代文物工作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朱兵認為,相比2002年,此次修法的重點應聚焦以下方面:

一是強調政府責任,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在文物管理上的關系。要加強各級地方政府行政執法能力,增強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對全國文物工作的監督管理能力,建立文物行政督察制度,完善地方文物執法監管體系,在地方文物的認定、保護、利用、管理和執法上形成合力。

二是要健全完善與“保”相關聯的制度。要以保護為重點,對現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空白和薄弱之處加以填補或強化,如國家文物調查制度、文物登錄制度、革命文物保護制度、文物埋藏區與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與合理補償和救濟制度、流失文物追溯制度、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制度、文物公益訴訟制度等。

三是要建立健全與“用”相關聯的制度。“現行法律明確立法之目的就是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但相關章節對此缺乏具體規定,應在修法中增加相應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保障文物保護機構發揮公共文化服務職能運作的相關制度。”朱兵說。

朱兵認為,進一步強化法律責任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個重點。應及時修改不適當或相對較輕的行政處罰規定,增強其剛和震懾。“現行法律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或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罰款額度顯然過低,需要及時修改調整。”朱兵說。

本報記者  朱寧寧

關鍵詞: 文物 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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