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傳統“重審批輕監管”政務服務模式 信用審批容缺跑出服務加速度
2020-09-09 08:17:06 來源:工人日報
據《工人日報》9月7日報道,為進一步突破傳統的“重審批輕監管”政務服務模式,提升群眾辦事效率,近日,廣東深圳市人社局出臺《政務服務信用承諾管理辦法》,在全市范圍內率先推行“信用審批”新模式。通過“申請人事前自主承諾、審批人員事后監管、虛假申報撤銷審批決定并列入失信懲戒名單”,實現業務申請“即辦即得可追溯”。
“信用審批”是附信用條件的容缺審批,即在相關主體就辦理某些行政事項提出申請時,暫不具備相關審批條件或手續有欠缺,但申請人承諾在相關時限前補足條件,審批部門便可以預先受理和審查申請事項,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驗證——如果申請人補正了材料、補足了條件,則審批自始有效,反之則自始無效。
“信用審批”簡化了辦事手續,將“材料不齊不能辦”的尷尬處境變為“邊辦邊完善”,不僅提升了工作效率,而且能夠幫助申請人更早地獲得某種資質。
“信用審批”的適用并非泛化,容缺也并非無原則,事實上,該模式的適用僅面向信用良好的申請人和風險可控的業務,這樣就從源頭排除了一部分審批風險。同時,事中事后全面的系統性審核,也能夠及時排除不能達到條件的審批,進一步控制審批的風險,保障審批的規范性、嚴肅性。
“信用審批”的制度設計和實踐操作,是“放管服”改革縱深推進的一種有益探索和嘗試。在“信用審批”模式下,有關部門不能再局限于事前的“守門式”審批,而是須將靜態紙面審批監管轉化為對審批全過程的動態監管。這種模式的改變更符合科學監管的規律,也有助于監管提質提效。
當然,“信用審批”的關鍵是對申請人承諾事項的查驗,有關部門不能批后了事,不能讓“信用審批”成為降標審批甚或失信審批,而要健全事中事后查驗機制,完善查驗規則和標準。在容缺審批后,積極履行查驗監督責任,確保申請人按承諾補缺,并針對不能補缺的審批事項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防止有人借“信用審批”騙取審批從事不法行為。
今年初疫情防控嚴峻時,一些地方便對緊缺的某些醫療防護用品的生產許可事項,采取了容缺審批并限定申請人按時補足條件的做法。這既提高了審批效率,增加了防疫物資的供應,有效緩解了防疫壓力,也將審批風險控制到了安全范圍內。這些實踐驗證了“信用審批”的可行性,也為“信用審批”積累了經驗。
隨著征信機制的完善和成熟,信用要素在各類市場活動、社會活動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信用審批”也將擁有越來越大的發展空間。我們期待著在更大地域范圍內,針對更多社會主體、審批部門和業務事項,都能看到“信用審批”的身影,進而釋放“信用審批”的便捷和實惠。
關鍵詞: 信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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