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吉法拍屋”能否強迫收屋
2018-12-10 15:29:44 來源:廣州日報
近期,有關廣深兩地房屋斷供被法拍的報道沸沸揚揚,尤其是不交吉“法拍屋”在易手后新業主到底有沒有權清場收屋,引起社會熱議。廣州市最新一宗判決與以往判決大相徑庭,12月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網宣布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由該院再審,似乎又為不交吉“法拍屋”帶來一線生機。
除了涉及經濟糾紛的房屋外,淪為“銀主盤”的“法拍屋”在被銀行申請拍賣前,往往都經歷過 “自救”程序,不少業主是在“斷擔挑”之前就想急售房屋,可惜最后未果而上拍賣場。近日記者在多個板塊了解了房屋急售的情況,合富置業、中原地產經紀向記者透露,目前熱門板塊急售房屋不算多,一般是置換型業主比較急于出售房屋,他們往往是“一降到位”,比同類型盤源要低10%~15%。此外,有中介“趁你病攞你命”,對業主提供所謂“增值服務”,處處要求業主支付費用。
對于不交吉“法拍屋”,法律界人士有何意見?對于急售房屋,買家又該如何辨別是真降價還是假摔?中介網站的排序,到底有什么講究?
據記者查詢相關法律判決,早在2018年3月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不交吉”房屋案件(2017)粵01民終2374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競拍人有權要求前業主騰出房屋。不過,2018年11月12日,同樣是“不交吉”房屋案件(2018)粵01民終17779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競拍人無權要求前業主騰出不交吉”房屋。
對此,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金娜認為,“不交吉”是粵語地區常用的房地產交易術語,指交易的房產現實中存在被占用的情形。他們認為在實際案件中應該區分“不交吉”的具體實情是什么,不是所有的不交吉房屋拍賣都是錯誤和應該被指責的。比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買賣不破租賃”,你拍下的房產在事前已經有人承租的情況下,他人的承租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她研究了本次引起爭議的案件,發現該案的房產不交吉竟是單純的因為原業主本人不愿騰出房產。她認為這既是違背了一般民眾的樸素正義觀念,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競拍人在拍得房產后,已經通過司法途徑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現該案已經進入再審,再審又稱“審判監督程序”,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12月4日的《情況通報》一并表明了“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楊金娜律師表示,法院拍賣的房產成交后,因復雜的社會、政策、法律等原因,有時不能及時交付給買受人。比如,一些無收入的獨戶老人,應該加強福利機構以救濟。但一些“老賴”常常以“唯一住房”、“年老體衰”、“體弱多病”、“兒女年幼需要照顧”等理由拒不交房,情理不能逾越法理,更何況這些故意違法的“偽情理”。她和其他法律界人士都在期待再審結果。(李鳳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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