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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維修資金交存新政出臺:“底商”和自持房需交存

2018-11-14 11:45:46 來源:天津日報

維修資金交存新政出臺 對各類房屋交存標準、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底商”和自持房要交存維修金

日前,市國土房管局出臺《進一步明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我市各類房屋維修資金交存標準、交存方式等內容進行明確,進一步規范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

1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要交存維修資金

通知指出,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住宅后,在不動產登記服務場所和開發商辦理核定應納稅額時,應當一并交存維修資金。交存標準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不配備電梯的,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交存;配備電梯的,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交存。

按照我市規定,自2009年1月1日后出售的非住宅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交存維修資金。新政明確規定,非住宅房屋購買時間,以商品房合同簽訂時間為依據,判定是否應當交存維修資金。即凡是2009年1月1日后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非住宅都應當交存房屋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交存。

2 購買“底商”按照住宅標準交存維修資金

新政規定,2003年1月1日起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住宅,包括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均應當按照住宅標準交存維修資金。因此,如果購買了某小區的一樓底商,在結構上是與樓上住宅房屋相連的,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人都應當按照住宅標準交存維修資金。

3 已辦理“銷許”的自持房屋也需繳存維修資金

新政規定,已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自持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前交存維修資金。自持住宅交存標準為,以銷售許可證明確的銷售價格為基數,不配備電梯的按2%,配備電梯的按2.5%交存。自持非住宅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標準交存。(記者 陳璠 通訊員 王麟 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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