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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訊息:銀保監會:人身險產品信披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

2022-08-02 17:06:46 來源:澎湃新聞

各類人身險產品將迎來統一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資料圖】

8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適用于個人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要求。團體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不適用《辦法》,銀保監會將另行規定。

根據《辦法》,所謂人身險產品,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辦法》要求,產品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原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準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隱瞞和欺騙。

《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為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同時,明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銀保信等機構作為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行業公共平臺,為社會公眾及保險消費者提供權威的信息查詢渠道。

在信披內容和時間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包括產品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銷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在銷售過程中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后,應為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若通過產品組合形式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應當分別提供每個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對應的產品說明書。

對于決定停止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售產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辦法》還專門提及,保險公司應當對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積極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戶服務,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悉其所購買保險產品內容和主要特點。

在信披管理上,《辦法》明確規定,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報經其總公司批準。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在監督管理上,保險公司應當對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主體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事務。

若存在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產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的,或編制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或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予以處罰。

關鍵詞: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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