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三部門發文推動債市支持民企改革發展:對民營企業債加大投資
2022-07-22 20:06:59 來源:澎湃新聞
證監會等三部門多舉措共同推動債券市場更好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
7月22日,證監會與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聯合發布了《關于推動債券市場更好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旨在通過加強金融服務引導、市場監管規范和部門溝通協作等方式,增強債券市場服務民營企業改革發展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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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看,《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通過完善融資服務、推動產品創新、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投入等方式優化金融服務體系,促進優化民營企業融資環境。二是通過教育引導、聯合獎懲、追責問責等方式規范民營企業運營,維護良好市場生態。三是建立跨部門聯絡協調機制,加強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發展改革部門與各級工商聯在規范和服務民營企業發展等方面的合作,及時分析新情況,商議解決重大問題。
四方面加強服務引導,鼓勵證券基金機構等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具體措施方面,《通知》指出,將從四方面加強服務引導,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一是加大債券融資服務力度方面,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優質民營企業納入知名成熟發行人名單,提高融資效率。同時,適當放寬受信用保護的民營企業債券回購質押庫準入門檻。并指導有關金融基礎設施減免民營企業債券融資交易費用,做到“應免盡免”。優化監管考核機制,鼓勵證券公司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承銷業務投入。
二是積極推動債券產品創新,引導資金流向優質民營企業。大力推廣科技創新債券,鼓勵民營企業積極投身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先重點支持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推動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和數字化轉型。鼓勵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大力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鼓勵市場機構為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提供增信服務。加強業務培訓,引導民營企業主動運用相關融資工具。
三是培育多元化投資者結構。完善有利于長期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各項制度,優化專項排名機制,鼓勵商業銀行、社保基金、養老金、保險公司、銀行理財、證券基金機構等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
四是暢通信息溝通渠道。重大政策、規則和產品出臺前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出臺后加強政策解讀,留足合理緩沖期限,跟蹤市場反饋并及時調整優化。同時,加快建立線上信息交流平臺,推出“網上路演”、“債市互動”等功能,加強宣傳推介力度,暢通信息交流;組織開展民營企業債券投融資見面會,增進共識信任。
五方面加強監管規范,依法嚴肅查處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惡意“逃廢債”等違法違規行為在監管規范方面,《通知》顯示,將從五方面,維護有序市場生態。
具體而言,一是加強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民營企業強化信用意識,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債券融資信用信息采集、記錄、共享機制。引導信用評級機構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動態風險監測,切實提高評級質量。行業協會和商會對民營企業在債券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引導民營企業加強風險管理,誠信守法經營。
二是開展聯合獎懲工作。依法嚴肅查處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惡意“逃廢債”等違法違規行為,對蓄意損害投資者利益且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發行人,依法依規限制其債券融資;支持獎勵守信企業,各級工商聯加強對守信典型的宣傳引導,在相關推薦工作中優先重點推介。
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強化民營企業債券發行端及存續期全流程信息披露,引導發行人高質量披露財務經營狀況,突出投資者保護條款。
四是全方位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強化機構內控、壓實高管責任,促進中介機構提升債券業務風控合規有效性,全面加強立體式追責,落實穿透式監管和全鏈條問責,凈化市場生態。
五是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堅持底線思維,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發揮受托管理人及債券持有人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強化發行人契約精神,嚴格中介機構履職盡責,充分發揮糾紛化解過程中行業協會和商會的調解作用,推動各方綜合利用多種市場化工具依法有序開展處置工作,提高處置效率。
三舉措促進市場穩定《通知》進一步指出,要在三方面加強部門合作,共同促進市場穩定。
具體而言,一是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堅持監管與服務并舉,密切跟蹤民營企業情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在依法合規做好監管工作的同時,提高對民營企業的服務供給質量。
同時,證券交易所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的民營企業服務機制,持續提升監管服務效能。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履行自律規范職責,積極引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大對優質民營企業的業務投入。
二是各級工商聯充分發揮聯系民營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對民營企業債券融資的政策引導、市場組織、項目推介、服務支持。通過調查研究、政企面對面、社情民意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強化各級工商聯及所屬商會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優化政策環境,引導民營企業自覺維護債券市場秩序,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三是建立三部門聯絡協調機制。加強證監會及派出機構、發展改革部門與各級工商聯在民營企業需求調研、業務培訓、項目推薦與篩選、風險預警與化解、聯合激勵與懲戒等方面的合作,建立民營企業溝通座談工作機制,及時分析新情況,商議解決重大問題,確實保障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關鍵詞: 改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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