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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修改紀律處分、復核和聽證3項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2022-05-21 05:32:27 來源:澎湃新聞

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紀律處分、復核和聽證3項業務規則將迎來修訂。

5月20日,上交所公告稱,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下稱《紀律處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實施辦法》(下稱《復核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下稱《聽證細則》)進行修訂,形成了修改草案,自即日起至6月3日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改紀律處分、復核和聽證3項業務規則,是在深入推進注冊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等背景下,結合監管實踐需要,對自律監管制度進行完善。一方面,近年來,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上交所積極履行一線監管職責,自律監管涉及的對象范圍、違規類型、措施種類等不斷擴展,監管理念、機制和標準也不斷優化,為完善制度積累了經驗。另一方面,自律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對紀律處分的透明、規范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制度層面予以回應。此外,上交所充分發揮聽證、復核等救濟機制的作用,針對疫情影響等及時推出遠程視頻聽證、電子送達等便民措施,也有必要予以制度化。

圍繞“嚴、準、快、實”目標

具體來看,本次《紀律處分》修改,圍繞“嚴、準、快、實”目標,以紀律處分規則為重點,在保持規則基本體例不變的基礎上,進行了針對性的補充和完善,并對復核、聽證規則的若干條款做了相應修改。

一是釋明從嚴監管立場。

明確對注冊制下欺詐發行、財務造假、資金占用、違規擔保、規避退市、逃廢債等惡性典型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對嚴重損害發行人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從重處理等原則。

二是推進透明、精準監管。

重點補充了對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認定和處分標準,包括從責任主體和違規行為兩個維度明確給予公開譴責的適用情形,細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中介機構責任認定的考量因素,相應明確其勤勉盡責的履職要求,增補了在風險處置、糾正違規中發揮實質有效作用等從輕、減輕考量情形等內容,切實發揮規則的引導效應,促進各類主體歸位盡責。

三是保障規范和高效。

明確紀律處分實行全程記錄、結果公開,增補自律監管中個人信息保護等規定。優化紀律處分審核簡易程序,統一復核申請期限,縮短復核程序實施時限,明確不予重復聽證情形,引入電子送達方式等。

四是提升市場主體參與便利性。

增加遠程視頻方式,降低當事人參加復核和聽證程序的成本。

《復核辦法》、《聽證細則》均優化相關程序

《復核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優化復核實施程序。

將申請復核期限統一為收到本所決定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將復核材料提交委員審閱期限由會議召開5個交易日前縮短至2個交易日前。將復核決定作出時限由受理后的60個交易日壓縮至30個交易日。

二是規定復核便利措施。

引入遠程視頻會議形式,明確復核會議可以通過網絡視頻遠程方式進行。

三是與退市新規等保持銜接。

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對退市復核事項作出對照修改,上市公司可按退市新規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申請復核。此外,還對復核委員的補聘等事項作出規定。

《聽證細則》本次修訂主要包括:

一是新增不重復組織聽證的情形。

為提升自律監管實施效率,結合聽證程序實施情況,就同類違規事實已經舉行聽證、有關法律文書作出過程中已經聽證等情形明確不重復組織聽證。

二是聽證事項范圍與退市新規保持銜接。

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對退市聽證事項作出對照修改,上市公司可按退市新規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程序中申請聽證。

三是引入聽證便民措施。

明確聽證會議可以通過網絡視頻等遠程方式舉行,聽證相關材料可以通過郵寄、電子等方式提交。

上交所表示,歡迎市場主體就本次規則修訂提出寶貴意見。上交所將根據征求意見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3項規則,提高自律監管質效。

關鍵詞: 公開征求意見 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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