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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溫度|從“智能交通”到“智能破產”

2022-03-27 08:20:34 來源:澎湃新聞

這幾天讀完李彥宏的新書《智能交通:影響人類未來10-40年的重大變革》,從“智能交通”到“智能破產”的聯想一直縈繞腦際。我隱約間看到交通和破產之間的一種隱秘聯系。站在破產法的角度,我們可以借助“智能交通”啟迪,提出“智能破產”的觀念。

從“智能交通”想到“智能破產”,絕非突發奇想。一方面,如果我們把背負債務的市場主體比作汽車,把破產程序想象成道路交通,那么這種“破產交通”的核心目標,就是讓市場主體出門上路,安全、快捷且低成本地抵達目的地,最終卸下債務包袱,實現東山再起。另一方面,交通需要面對道路資源稀缺、交通秩序混亂等問題,破產同樣如此,司法資源稀缺,破產程序漫長,利益多元且沖突。

那么,“智能交通”對“智能破產”到底有什么樣的啟迪?我們可以借助李彥宏的分析框架,勾勒出“智能破產”的理想圖景:

第一,從“交通運營商”到破產運營商。

李彥宏借助電信行業發展史,認為“智能交通”也需要樹立交通運營商觀念,把交通網絡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進,從政府行為轉化成市場行為。或許我們也可以借此提出破產運營商理念。債務清理和救濟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組成部分,但實現相關目標,除了傳統的法院外,可以引入其他更為市場化的債務清理和救濟服務提供者,根據市場需求、支付意愿、支付能力等因素細分破產服務市場。近年來,實務界對預重整的趨之若鶩,歐盟對預防性重組理念的推崇,仲裁程序對破產越來越多的介入,都已清晰體現出市場主體對多元破產服務的需求以及破產服務主體日漸多元化的趨勢。引入運營商理念后,未來債務清理和救濟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仲裁機制、調解機制等等,都可能成為法院在破產服務領域的直接競爭者,甚至極端情況下法院也會成為破產服務市場競爭的失敗者。這既會驅動破產司法持續改革,也會豐富破產服務主體和內容。

第二,從“交通信控”到破產信控。

交通信號控制系統的本質,是道路交叉口的路權分配,在破產法領域,信控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方面,破產程序具有流程化特征,任何階段稍有不慎都會產生擁堵或堰塞;另一方面,在債務人主體涉及到其他民事、刑事乃至行政程序時,不同程序的交叉和匯聚中也涉及何者更優的“路權”的分配。近年來破產界同行在民刑交叉問題以及合并破產等問題上的糾結和爭議,即是這種“路權”分配不清帶來的必然結果。破產法領域需要信控設計者具有更加宏觀的視野和更加清晰的價值順位,不僅確保破產程序一路綠燈,更需要在破產程序和其他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程序發生交匯時合理分配“路權”。

第三,從“智慧停車”到免責監督。

現代城市交通的痛點之一即“停車難”,智慧停車理念正是借助技術手段實現“最后一公里自由”。在破產法領域,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免責監督與“停車難”問題堪有一比,免責監督就是個人破產程序的“最后一公里”。在該環節,亟待清晰的監督主體、程序和職責。當前我國設立破產行政管理機構的共識尚未完全形成,更需要強調破產程序的行政性,解決免責監督這個破產法的“停車難”問題。

第四,從“車路協同”到市場主體與破產程序的良性互動。

李彥宏認為,不管單車感知系統如何先進、單車智能如何發達,通過攝像頭無法完全解決自動駕駛的安全問題。比如,一輛車可以感知到前方大貨車,但不太可能透過大貨車看到前方有行人正在橫過馬路。“車路協同”理念旨在給每輛車開“天眼”,協助車輛在全視角狀態下保障安全、疏導交通,高效分配道路資源。在破產法領域,促進市場主體與破產程序的良性互動,讓市場主體能夠提前感知并預判政策、法律變化等“前方路況”,提前做好最優選擇,與“車路協同”想要實現的目標有異曲同工之妙。

第五,從“智慧高速”到破產高速。

就人類社會而言,高速公路十分便利,但面臨投資大、周期長、維護難等難題。“智慧高速”理念主張推動人、車、路與環境之間的深度融合,通過數字化和智能化,實現智能、高效、綠色和安全四大特色。就破產程序而言,高效與低成本是第一位的。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中“辦理破產”特別突出時間和成本的重要性。想要壓縮時間和成本,需要根據不同市場主體,設置簡易程序與常規程序,合理分流;也需要提高破產程序的智能化水平,減少各個流程的阻滯,打造“破產高速”。

第六,從智能汽車、自動駕駛到破產主體的智能化。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車端智能和自動駕駛技術迎來飛速發展。自動駕駛縱然還面臨著科學思維和工程思維的路線之爭,但其分級標準越來越清晰,相關路網建設和法律法規政策亦正調整。而在破產法領域,美國2005年《破產濫用防止及消費者保護法》實施后,在個人破產程序啟動強制要求完成財務教育;而我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中,當地法院和管理人協會也不得不拿出大量精力為債務人提供必要的咨詢和輔導。這顯然不是治本之策,如何提高債務人的專業知識儲備、實現破產主體智能化,成為破產制度運行的關鍵問題之一。或許在不遠的未來,越來越多的基礎性咨詢、輔導、文件生成、提交等基礎性工作,可以交給法律機器人去完成,最終出現自動破產、無人破產。

第七,從“智能地圖”到破產地圖。

在當今社會,手機定位和導航成為日常生活的標配,智能地圖日新月異。用戶對地圖的需求不外乎真實、準確、時效和交互。在破產法領域,破產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共同成為“破產地圖”這一基礎級應用的構成元素。在破產法未來的進化中,立法機構和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車道級“破產地圖”,協調立法、司法解釋、會議紀要、司法批復、通知、指導意見等各類路標,在破產政策和規范的真實、準確、時效和交互等方面花大力氣。

第八,從“出行即服務”理念(Mobility as a Service, MaaS)到“破產即服務”(Bankruptcy?as a Service,BaaS)。

“出行即服務”理念致力于樹立“大出行”交通理念,消除交通運輸系統中不同模式、不同運行商、不同平臺之間的壁壘和競爭,為出行者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經濟的服務,實現多種模式、多種主體、多種利益的共存和融合。破產法領域也需要打造“破產即服務”理念,為市場主體提供一鍵式破產機制,著力打通從程序啟動到終結的全流程,盡可能縮短時間、壓低成本。這需要各環節、各主體貫徹包容性發展理念,互相開放數據和接口,實現全流域高效協作。

第九,從“低碳交通”到低碳破產。

長期以來,交通運輸行業在環境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方面都占據著重要比重。我國提出3060雙碳目標后,實現交通運輸領域的低碳、綠色和環保成為行業創新的重大動力。破產法領域需要對3060雙碳目標做出回應:一方面盡力降低破產程序中可能產生的碳排放與環境污染,另一方面更需要在破產政策方面,積極倡導綠色、低碳、環保理念,通過破產程序實現高排放、高污染企業退出市場,通過重整程序優化能源結構,推動產業結構變革甚至引領能源革命。

當然,“智能交通”對“智能破產”的啟迪遠非上述列舉所能窮盡,這些列舉至多只是“智能破產”的最底層架構。各級法院近年來在推動破產審判信息化方面不遺余力,也取得了豐碩成果。但信息化更多是從線下到線上的轉場,骨子里還是傳統破產司法的架構。未來終究是“智能破產”的天下。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關鍵詞: 智能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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